依保险法原理,巨灾再保险具备再保险的共同特征,如国际性、补偿性、合同的射幸性、双务性及最大诚信等。同时,巨灾风险的特点、巨灾再保险与原保险的关系,决定了巨灾再保险在保险标的、风险特征和损失补偿等方面不同于普通再保险。巨灾再保险是一种特殊形态的再保险。
第一,巨灾再保险标的之特殊性。巨灾风险是某种巨灾事件损失结果发生的不确定性,较之普通风险发生概率低,而损失程度高。经营巨灾保险业务,为承保人带来了保险金损失的不确定性,即丧失偿付能力的风险。
巨灾再保险的保险标的,是巨灾保险人在巨灾原保险合同中的赔付责任。与一般再保险标的相比,巨灾再保险标的风险程度极高。在国际巨灾保险实务中,考虑到保险责任的风险程度、自身偿付能力和财务状况,巨灾保险人通常会在做好再保险安排之后才开展直接保险业务。预约再保险、合约再保险是目前最常用的分保方式,二者都是事先订立再保险合同,约定分保业务的范围及条件。巨灾再保险合同往往先于原保险合同订立,彼时原保险的保险价值和保险金额均未确定。巨灾再保险最重要的风险特征之一,“或许就是无法对潜在风险作出充分精确的衡量”。[15]也因为如此,“一般财产保险中的超额保险、一部保险或重复保险的规定,原则上于巨灾再保险均不适用”[16]。
第二,巨灾再保险的非完全商业性。普通再保险体系一般由保险人、再保险人、再保险经纪人及保险市场构成。而国际巨灾再保险诸种模式中,政府均有不同程度的参与,多提供政策支持、技术支持甚至财政支持。对于政策性巨灾保险,尤其是居民家庭财产巨灾保险,更多的是以政府直接参与再保险为常例。如新西兰、日本、美国加州及我国台湾地区的地震保险基金,均由政府提供启动资金,政府设立专门机构和特别账户进行管理。此种巨灾基金管理机构,实质上居于再保险人、再再保险人角色,甚至承担兜底责任。(www.daowen.com)
第三,巨灾再保险损失填补之特殊性。财产保险损失填补的宗旨,是使被保险人财产恢复到损失发生前的状态。因此,原保险人获得的再保险赔付不能超过其实际损失。[17]与一般的再保险相比,巨灾再保险的损失补偿率通常较高。主要原因有:①经营巨灾再保险风险很大,专业技术要求很高。能够经营巨灾再保险业务的通常是资金规模雄厚、经营管理成熟的国际性大型再保险集团,如瑞士再保险、慕尼黑再保险等。②巨灾再保险多实行强制分保。不少国家和地区专设了巨灾保险补偿基金以弥补再保险公司偿付能力不足。在未发生巨灾或巨灾损失不太严重的年份,巨灾补偿基金可累积结余。发生巨灾的年份则可获得较高程度的补偿。③巨灾原保险公司向再保险公司分保后,可以摊回分保费和赔付支出,其自留责任部分的赔付压力因此得到了部分缓冲。
为了保证巨灾保险赔付资金“从快从宽”到位,巨灾保险领域往往实行通融赔付。所谓通融赔付,是指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保险人本不应承担责任或不应完全承担赔付责任,但仍赔付部分或全部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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