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术界长期以巨灾风险不可保为通说,且有多角度论证。如,Berliner指出巨灾风险在保险精算上不符合可保性要件;Kunreucher、Browne等分析巨灾保险市场供需关系,认为主体行为的偏差导致巨灾风险无法通过保险市场有效分散;胡新辉结合我国现有经济实力和国内保险市场承保能力,认为巨灾保险不可行,等等。[2]依传统风险可保性理论,该说理由概有:
一者,巨灾风险不具备大量同质性,导致大数法则失灵。在大数法则之下,用于统计的风险数量越大,其平均损失越趋于稳定,方差趋近于零,风险概率计算愈准确。巨灾事件数量明显少于普通保险事故,保险业很难积累大量真实历史数据建立起巨灾风险数据库,就无从借数理统计之途发现概率规律。
二者,巨灾风险具有高度相关性,不满足可保风险独立性与随机性要求。巨灾风险在特定时间、空间上属于普遍性风险,同时损失程度极高。迨至地震、飓风、火山爆发等巨灾事件突发,一定地域同时大量出险。其所聚合的巨额保险赔付请求,极易导致保险公司偿付能力迅速滑坡,甚至破产。如1992年“安德鲁”飓风,就给美国造成保险损失约199亿美元,11家小型保险公司破产。[3](www.daowen.com)
三者,巨灾风险易引发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巨灾本为极低概率风险,民众投保意愿偏低。但若某地区内巨灾风险较高或预测近期风险走高,可能诱发高风险者大量投保。保险公司若因此提高保险费率,又将出现“劣币驱逐良币”现象。根据博弈论,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投保后为增进自身效用,可能采取损害对方利益的行为,以使保险标的实际损失率较投保前更高。[4]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很难通过合同规则设置去化解。
传统风险可保理论认为,在巨灾风险下,承灾主体和保险人无法达成互利协议,巨灾风险属于不可保风险。故保险实务惯将巨灾作为不可抗力,列入财产保险合同除外责任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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