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商品相似性的判断和优化措施

商品相似性的判断和优化措施

时间:2023-07-0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关于商品或服务种类的判断,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第11条、第12条对这一问题进行了规定。首先,要以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一般认识进行综合判断,《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表》和《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可以作为判断类似商品或者服务的参考,但重点考虑的还是商品或服务之间的实际关联及相关公众是否会认为两者之间存在关联等因素。

商品相似性的判断和优化措施

关于商品或服务种类的判断,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中的第11条、第12条对这一问题进行了规定。首先,要以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一般认识进行综合判断,《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表》和《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可以作为判断类似商品或者服务的参考,但重点考虑的还是商品或服务之间的实际关联及相关公众是否会认为两者之间存在关联等因素。如“友阿微购等”案中,原告商标的核定服务种类为第35类“推销(替他人)”,而被告的APP提供的是商品批发零售服务,尽管根据《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表》和《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二者并不构成类似服务,但法院考虑到我国未明确开放商品批发、零售服务商标注册之背景,特别是考察了目前经济活动中,商业企业实际将注册于“推销(替他人)”服务的商标用以标识其商品销售服务的事实,认为商业企业对相关标识的实际使用使“推销(替他人)”服务与商品销售服务之间建立了特定的关联性,从而得出被告的百货商品销售服务与“友阿”注册商标的“推销(替他人)”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的结论,这也是对现有商标注册体系下业已形成的商业企业使用标识之客观事实的尊重。

其次,类似商品是指在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者相关公众一般认为其存在特定联系、容易造成混淆的商品;类似服务是指在服务的目的、内容、方式、对象等方面相同或者相关公众一般认为其存在特定联系、容易造成混淆的服务;商品与服务类似是指商品和服务之间存在特定联系,容易使相关公众混淆。如“楚楚街”案中,法院在判断原告的注册商标“楚楚街”核定使用的商品与被告APP“楚楚街”所提供的服务是否类似时,就分别从二者的用途及通常效用、销售渠道及销售习惯等角度予以判断,认为原告商标核定使用的是第25类服装商品,被告APP提供的是电商平台服务,并且被告的电商平台并未销售“楚楚街”品牌的服装,其提供的服务与原告商标核定使用的服装商品之间不存在特定联系,也无性质上的相关度,故二者不构成类似。

除此之外,考虑到APP可能同时具有商品属性和工具属性,其所涉及的商品或服务的种类可能就不像传统商品或服务的类别比较单一,而是有可能横跨几种类别,这种情况也增加了法院在判断APP名称侵犯了他人何种种类商品或服务的商标专用权的难度和复杂性。如“滴滴(嘀嘀)打车”案中,原告认为被告的APP“滴滴(嘀嘀)打车”所提供的服务应该包含了第35类的商业管理和第38类的电信类服务,具体表现为整合司机和乘客的供需商务信息,通过软件管理,利用互联网图像传送和电话等通信方式,进行信息的传递和发布,并通过支付平台完成交易,这一过程均符合商业管理模式和电信类服务的特征。而被告则认为其服务应属于第39类运输类服务,包括为客户提供运输信息和运输经纪服务。该案中就出现了三种性质完全不一样的服务类型主张,需要法院一一判断。(www.daowen.com)

在互联网经济飞速发展的时代背景之下,传统行业开始借助移动互联和通信工具等开发移动应用程序,对传统行业进行整合,发展不同于传统行业的新型产业模式。此时,划分商品和服务的类别就不能仅因其形式上使用了基于互联网和移动通信业务产生的应用程序,就机械地将其归为此类服务,应从服务的整体进行综合性判断。如“曹操专车”案中的“曹操专车”APP,其所提供的网约车运输服务虽然借助了APP这一软件类商品,但网约车消费者在下载该网约车应用软件时,其意图并非购买该软件,而是利用该软件在线上约车,网约车消费群体针对的是司机和乘客。而“说曹操”这一注册商标的核定商品为第9类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等商品,其功能和目的是处理、存储和管理信息数据等,针对的是使用该程序和软件进行信息化处理的相关公众,二者在目的、服务方式、消费对象等方面均不相同,不构成类似。尽管如此,依旧有一些判决特立独行,如“西柚-月经期助手”案和“天天斗三国”案仅认定涉案APP类型为第9类计算机软件商品,“VV秒赚”案仅认定涉案APP为第42类以计算机编程方式实现的软件商品,而“逆战三国志”案和“鲜肉”案则认定涉案APP的种类既是第9类软件类商品,又是其所提供的相关服务的类型。笔者认为,在互联网经济的时代背景之下,对APP涉及的商品或服务的种类的判断,应透过APP作为软件类商品这一表象,探求其实质,相关公众在决定下载和使用的时候所欲达到的目的才是判断种类时最应予以关注的,如,“曹操专车”APP主要给用户提供的是网约车服务,“西柚-月经期助手”APP提供的是与女性健康有关的资讯、社交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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