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APP名称的合规法律性质探析

APP名称的合规法律性质探析

时间:2023-07-0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故本文主要探讨的是APP名称的商标侵权问题,不包含相应的APP图标。在将功能描述型APP名称排除在讨论范围之外后,APP名称可以被认定为具有识别商品和服务来源功能的商业标识,但其是被定性为商标还是一般意义的软件类商品名称,还需要进一步考察其是否具备显著性。因此,APP名称是否为APP的商标,需要进行个案判断,分别从名称本身、使用情况等考察其显著性,不能一概而论。

APP名称的合规法律性质探析

APP,即Application,特指能够下载、安装、使用在智能手机里的应用程序软件,其外观主要由图标和名称组成,二者共同构成识别一款APP的重要元素。但在搜索或指代某款APP时,人们主要是通过APP名称或者其简称来呼叫,如呼叫APP的名称“滴滴打车”或者直接呼叫其简称“滴滴”,由此可见,APP名称对于APP的识别具有更重要的意义。故本文主要探讨的是APP名称的商标侵权问题,不包含相应的APP图标。

根据APP名称的组成要素,可以将其分为这几类:①功能描述型名称,直接表明APP所提供的功能或服务的内容,如手机里自带的“天气”、“电子邮件”等APP;②品牌描述型名称,直接使用APP开发商的商号、已有商标、网页名称等可以表征其品牌的词汇作为APP名称,而未表明该APP的相关功能或服务内容,如“知乎”、“得到”APP,从其名称并不能得知“知乎”所提供的是网络问答社区交流平台服务,“得到”所提供的是省时且高效的知识服务;③“品牌+功能”混合型名称,这类APP名称比较常见,如“网易邮箱”、“高德地图”等APP名称,既表明了APP的提供者,又表明了其所提供的服务类型。根据这一分类,笔者认为,功能描述型名称仅描述了APP的通用功能和服务,属于纯粹的商业性自由表达,显著性较低,并不能起到区分商品和服务来源的功能;品牌描述型名称和“品牌+功能”混合型名称因为表明了品牌,更容易识别商品和服务的来源,故这两类名称可以被认定为具有识别来源功能的商业标识。除非特别说明,本文所指APP名称主要为后两类。(www.daowen.com)

在将功能描述型APP名称排除在讨论范围之外后,APP名称可以被认定为具有识别商品和服务来源功能的商业标识,但其是被定性为商标还是一般意义的软件类商品名称,还需要进一步考察其是否具备显著性。我国《商标法》对于商标的显著性规定了两种类型,其一是固有显著性,即标识本身具有显著特征,其二是获得显著性,主要是指商品的通用名称、描述性标志等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因此,APP名称是否为APP的商标,需要进行个案判断,分别从名称本身、使用情况等考察其显著性,不能一概而论。具有显著性的APP名称在未被注册为注册商标之前,若通过其所有者的在先使用成为区别服务来源、承载服务商誉的信息载体,并产生了一定的影响,则可能构成使用者的未注册商标。如“友阿微购等”案中,被告友谊阿波罗控股公司的字号简称“友阿”,经过其多年的使用已起到了商标的作用,与被告形成了事实上的一一对应关系,随后被告将“友阿”使用在自己的APP“友阿微购”、“玩购友阿”上,并不具有刻意仿冒原告注册商标“友阿”的故意,而是基于自己合法经营产生的无形资产对“友阿”文字进行使用,“友阿”标识承载了被告经营的商誉,属于被告的未注册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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