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几年,发达国家对外缔结的诸多区域贸易协定基本上都规定了超出TRIPS的条款,即形成了所谓的TRIPS-plus条款。TRIPS-plus条款大致可分为三类:一是要求超出TRIPS保护范围,加入新的知识产权保护内容;二是要求超出TRIPS的保护水平,提供更高水平的保护;三是要求限制或取消TRIPS所允许的灵活性和例外。现有TRIPS-plus条款主要集中在专利、版权、地理标志及知识产权实施等领域。
1.美国
美国区域贸易协定历来强调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其显著特点就是以美国国内法律为基础来加大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在其20多年的区域贸易协定谈判中,对知识产权保护的要求越来越高,保护范围越来越广。美国2002年《两党贸易促进授权法案》明确规定,美在对外开展贸易谈判时必须保证美国加入的任何多边或双边贸易协定中知识产权的保护水平与美国国内法律规定相当。[9]美国现在推行的TRIPS-plus条款主要是对专利、版权和邻接权、商标、地理标识、域名、卫星节目信号、药品的测试数据等领域提出更高水平的保护要求,同时要求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执法的具体措施等。由于美国签署的区域贸易协定中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条款基本上依据美国国内法律,因此其在履行时具有极大的便利性。
2.爱尔兰(www.daowen.com)
爱尔兰虽然经济体量较小,高科技产业发展水平不高,却是知识产权进口大国,这主要得益于众多知识产权密集型公司都选择该国作为欧洲总部。根据WTO数据显示,爱尔兰知识产权费用贸易进口由2008年的354.5亿美元增长至2017年的809.2亿美元。知识产权使用费在爱尔兰服务贸易进口项目中居第二位,占服务贸易进口的40%左右。[10]
大量知识产权密集型公司选择在爱尔兰注册,是因为爱尔兰为知识产权密集型企业提供了知识产权使用费贸易方面的税收激励:一是爱尔兰公司税率仅为12.5%,远低于美国和欧盟其他国家。二是“爱尔兰荷兰三明治”避税办法可帮助科技公司合理避税。爱尔兰税法以其母公司或总部所在地来认定公司的国籍,而荷兰税法以公司注册地认定公司的国籍。具体操作是在爱尔兰设立一家销售公司和一家国际运营公司,其国际运营公司的总部设在开曼群岛等“避税天堂”,直接把收入从爱尔兰的销售公司转到爱尔兰的国际运营公司需缴爱尔兰所得税;如果同时在荷兰再设立一家运营公司,这样就可以通过“爱尔兰销售公司—荷兰运营公司—爱尔兰国际运营公司”来进行资金腾挪转移。爱尔兰与荷兰都是欧盟的公司,交易免所得税,最后通过爱尔兰国际运营公司将资金转移至其在“避税天堂”的总部就可以达到合理避税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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