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制度是西方工业文明和市场经济的产物,自1883年《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和1886年《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问世以来,国际知识产权贸易规则和格局不断变化。1967年国际保护工业产权联盟(巴黎联盟)和国际保护文学艺术作品联盟(伯尔尼联盟)《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1970年生效,正式成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和1994年《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的签署都具有里程碑的意义。其中《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成为国际知识产权贸易制度111年来的一次重大升级,它建立了知识产权与国际贸易融为一体的新机制,将知识产权保护与贸易有机结合起来,明确了成员国必须接受的知识产权保护最低标准,以WTO争端解决机制(DBS)的裁决来确保协定施行。通过这种方式,改变了以往知识产权国际条约缺乏执行机制的局面。TRIPS与WIPO管理的国际条约一起,构成现行国际知识产权贸易格局的基本框架。
1.知识产权贸易国际规则构建进入TRIPS-PLUS时代
TRIPS自谈判之日起,一直贯穿着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两大阵营的利益纷争,协定的最终签署也是基于双方用知识产权保护交换农业和纺织品市场达成的利益妥协。近年来,TRIPS的实施逐步陷入困境。一方面,随着中、印、巴等新兴市场国家的崛起,国际经济和贸易格局发生了深刻变化。发展中国家对实施TRIPS进行反思,要求改变国际知识产权贸易格局利益不均衡的呼声日益高涨。另一方面,发达国家感到TRIPS对新技术发展关注不够,同时对TRIPS执行机制不力感到失望,认为TRIPS在执行方面缺乏实效性。因此,美国等知识产权强国开始发起新一轮双边、多边和区域协定谈判的高潮,推动国际知识产权贸易规则逐步走向TRIPS-PLUS时代。
与已有的国际知识产权贸易规则相比,新一轮国际知识产权贸易规则变革对保护范围、保护期限都进行了调整,对侵权也制定了更加严厉的处罚措施。其中2008年启动的《反假冒贸易协定》(ACTA)总共经历了11轮谈判,于2010年10月在日本东京结束,并于2011年5月1日起开放签署。ACTA具有发达国家的主导性、协定属性的诸边性、执法体系的强化性等主要特征,呈现出诸多TRIPS-PLUS的特点,将对知识产权贸易国际体制产生重要影响。在美国等发达国家对外签署的自由贸易协定(FTA)中,基本都加上了缔约方放弃TRIPS中的灵活性规定、禁止使用强制许可、禁止平行进口等条款。同样,在美国退出“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TPP)之后日本大力推动的“跨太平洋伙伴全面进展协定”(CPTPP)以及2018年签署的日本-欧盟“经济伙伴关系协定”(EPA),均将知识产权议题列为重要内容,并制定了诸多超越TRIPS标准的知识产权贸易国际规则。(www.daowen.com)
2.国际知识产权贸易规则体系更趋泛化与复杂
目前,国际知识产权贸易规则变革正处在关键时期,发达国家力图利用在新业态、新技术方面的优势,通过扩大知识产权保护范围、延长保护期限等来最大限度地保护自己的利益。[6]不仅将软件、遗传基因、商业方法等先后纳入了保护范围,而且还对实验数据、网络域名、数据库、网络传输、技术措施等提出保护诉求。作为对抗,发展中国家也利用自身具有的优势,对民间艺术、传统文化、遗传资源等提出了知识产权保护的诉求。在这种趋势下,智慧创造的无形资产更多地被纳入了知识产权保护的客体范围。
同时,在发达国家的推动下,全球知识产权保护力度进一步加强,最突出的特点就是司法和行政执法保护的方式越来越多。一是美国、欧盟、日本等纷纷加大了知识产权保护执法强度;二是国际刑警组织、海关组织等国际组织也纷纷加强了知识产权保护执法力度;三是国际知识产权审查一体化进程有望加速,“专利审查高速公路”(PPH)计划进展顺利,IP5(五大专利局)、TM5(五大商标局)、PCT、PPH等合作加速推进。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