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民法典编纂背景下劳动法的社会法价值分析

民法典编纂背景下劳动法的社会法价值分析

时间:2023-07-0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当下的我国民法典编纂是否应收入《劳动合同法》,以及司法实践中劳动合同纠纷能否适用民法规则等问题,都与劳动合同法的部门法定位密切相关。[73]因此,本文认为,在民法典编纂的立法背景下,强调劳动(合同)法作为部门法之社会法,至少在以下两个方面具有重要的价值。民法典编纂时,关于《劳动合同法》是否入典一直成为争论的焦点问题。

民法典编纂背景下劳动法的社会法价值分析

劳动关系的法律表现形式主要是劳动合同,其他的劳动法律制度也基本上是围绕着劳动合同关系而展开。我国《劳动合同法》自颁布以来,对该法的性质学界一直存在着比较大的争论,即劳动合同法是特别民法还是社会法。实际上,对劳动合同法这一性质之争很大程度上源于学界对劳动法定位的不清晰。当下的我国民法典编纂是否应收入《劳动合同法》,以及司法实践中劳动合同纠纷能否适用民法规则等问题,都与劳动合同法的部门法定位密切相关。因而,我们有必要在这一问题上尽快达成共识,确立通说。法学通说是学说中之权威者,其无论是对国家立法、司法适用,还是对学术研究均有重要的实益。[72]民法大家王泽鉴先生明确指出,“在制定法律时,权威著作的见解,常被接受而订立于法典条款,成为成文法拘束人民的规范。法律制定后,在适用上遇有疑义时,多借学说理论加以阐释”。[73]因此,本文认为,在民法典编纂的立法背景下,强调劳动(合同)法作为部门法之社会法,至少在以下两个方面具有重要的价值。

一方面,立法模式上有助于解决《劳动合同法》是否入典的问题。民法典编纂时,关于《劳动合同法》是否入典一直成为争论的焦点问题。如前所述,有观点主张,我国的《劳动合同法》应向民法典“回归”,即应将《劳动合同法》纳入民法典。然而,我国《劳动合同法》与民法典在法律性质上存在着很大的差异。一般认为,民法典是私法的基本法。前述主张将《劳动合同法》纳入民法典的观点,主要是基于劳动合同的“私法属性”以及从“私法角度”平衡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利益的必要性。然而,我国的《劳动合同法》虽然在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的各个阶段,基本上贯彻了私法的意思自治原则,但是该法在劳动合同期限、违约责任、解雇限制、经济补偿等制度上表现出极强的公法性特质。[74]让一个已经进行深度调整的法律领域仅仅为了理论自洽和完善体系的需要而作出重大改变,这在立法时是极不现实的。[75]本文认为,无论是从立法体系、法律性质还是从立法技术上看,现阶段我国都不应将《劳动合同法》纳入民法典。因此,如果将劳动法定位为社会法,则《劳动合同法》也就失去了入典的部门法基础,这有助于厘清《劳动合同法》的入典问题。[76](www.daowen.com)

另一方面,法律适用上有助于解决劳动合同是否以及如何适用民法的问题。目前,实践中围绕劳动合同纠纷能否适用民法规则这一问题,有研究认为我国学界大致存在四种观点:肯定说、否定说、限定适用说、参照适用说。肯定说与否定说均系谬误,而采限定适用说还是参照适用说则有赖于我国如何来定位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的法律定位虽然并不能直接决定劳动合同能否适用民法,但可决定劳动合同如何适用民法。“如果将劳动法定位为民法,劳动合同适用民法则有事实与规范形式相适应而实质不相适应之虞,对此可通过客观目的的探究进行目的论限缩加以解决;若将劳动合同法定位为劳动法,劳动合同可以通过类比适用实现从劳动法到民法的跨部门法的法律适用”。[77]针对我国司法实践中劳动合同适用民法的乱象,我们有必要尽快确立一种通说来指导劳动法实践。近年来,有学者主张借鉴国外的做法将劳动合同法作为民法特别法进行规定,[78]但是通过以上我们对劳动法与民法关系的历史考察,我们会发现我国的劳动法演进基本上是独立于民法进行的。出于对官方法律部门划分的尊重和避免不必要的转制成本,我国宜将劳动合同法定位为作为社会法组成部分的劳动法,并通过参照适用实现民法规则在劳动合同中的跨部门适用。[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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