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对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的劳动法定位的学说梳理,可以发现劳动法不属于民法部门而属于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法律部门之一的社会法,基本上已是学界的共识。与此相反,劳动法作为第三法域的观点目前学界争议较大,远未达成共识。
1.部门法层面:劳动法是独立的部门法(部门社会法)不属于民法
从我国文献梳理来看,自改革开放后肃清了苏联法影响从而接受域外发达市场国家的立法经验以来,我国劳动法作为独立法律部门而独立于民法,一直以来都是学界的主流观点。尤其是,李鹏委员长于2001年在第九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的常委会工作报告中指出:“根据立法工作的实际需要,初步将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划分为七个法律部门,即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而官方将劳动法定位为社会法而非民商法的这一做法,也得到了理论界的多数支持。而且,从相继颁布的劳动法律规范来看,我国的劳动立法与民事立法也一直处于相互隔绝的状态。甚至,2017年制定的《民法总则》第11条规定:“其他法律对民事关系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从参与立法的学者对该条文的解读来看,这里的“其他法律”实际上并未包含劳动法。[67]因此,我国的立法者应无意于在当下的民法典编纂中将劳动法纳入民法体系之中,劳动立法与民事立法齐头并进的立法方法目前来看极有可能继续采用,这也在某种程度上表明立法者对我国部门法划分的尊重,间接证明了我国将劳动法(社会法)作为独立的法律部门。[68](www.daowen.com)
2.法域层面:劳动法作为第三法域(法域社会法)争议较大
通过学说梳理发现,目前我国法学界在是否存在第三法域、社会法是否等同于第三法域等问题上分歧较大。甚至有学者认为,“第三法域”根本就是一种并不必要的设想,而且已被最早提出这种设想的德国法学所抛弃。[69]有关第三法域的讨论,尽管我们不能完全否定其学术价值,但不可否认的是,社会法学界长期以来在该问题上花费的大量时间和精力,并没有为我们的立法模式、制度构建、法律适用等提供更多微观上的指引。正如赵红梅教授所言,作为第三法域之社会法,如果没有独立的实施机制,其存在也仅有立法和学术研究意义,而无法律技术意义。正因为如此目前作为第三法域之社会法还未实现这种法律技术的突破与创新,因而我国台湾地区学者认为:无须于公私法之外另行提出第三法域之社会法。[70]同样,日本战后的社会法研究,到了20世纪70年代以后,便完全转到了对包括劳动法、社会保障法在内的各个具体立法的基本结构及其应用问题的研究上了,有关的研究重点也基本上放在了法解释学和具体的适用问题上。这是因为,在日本法学界看来,法学毕竟是一门与现实社会密切相关的应用社会科学,如果离开了生活实际,社会法学研究也就将失去其存在的意义。[71]比较法上的这些经验,值得我们重视。本文认为,作为一种学术上的探讨,虽然我们当下不能立刻停止对该问题的讨论,但是今后我们在坚持对第三法域讨论的同时,应当有必要将法域社会法之研究与部门社会法之研究密切联系起来,让两者之间形成良性互动。法域社会法之探讨不应是抽象和孤立的,其应在立法模式、制度构建、法律适用等微观问题上提供更加明确的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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