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上,笔者以劳动法的定位为切入点,对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的民法与劳动法关系的理论状况进行了考察。通过文献研究发现,关于劳动法的定位,学界有多种不同的划分,主要包括“特别民法说”、“部门社会法说”、“法域社会法说”、“特别私法说”,等等。
在“部门社会法说”与“法域社会法说”的理解上,学者之间容易产生误解。例如,有学者明确指出,社会法是一个“法域”还是一个“法律部门”在学界仍有很多的争议。[62]再如,有学者总结出学界对“社会法”一词的使用存在四种不同的理解:狭义社会法将社会法等同为作为法律部门之一的社会保障法;广义社会法将社会法当作是与公法、私法相对称的第三法域;中义社会法则在第三法域和狭义社会法之间寻求一个适用层面,社会法只是一个法律门类或法律部门;泛义社会法将社会法作为一种法学理念、法学思潮或与自然法、制定法相对应的概念。[63]其中,中义社会法与广义社会法是较为主流的两种学说,中义社会法与广义社会法的争议焦点即在于是否将社会法视为公法与私法之外的第三法域。[64]
本文认为,我们在谈论劳动法定位的时候,要注意辨别是从哪个角度或层面来进行讨论的。一般而言,学界关于劳动法定位的论述主要分为两个层面:一是部门法层面,二是法域层面。[65]前者又可细分为“特别民法说”、“部门社会法说”,后者则可以细分为“法域社会法说”、“特别私法说”。由于社会法具有多重含义,即作为部门法之社会法和作为第三法域之社会法(其中又分可以细分为:社会法等同于第三法域、反对将社会法等同于第三法域等观点),学界在讨论过程中,有时候未作明确区分即展开讨论,很容易产生误解(参见表1)。因此,在讨论伊始,我们要特别注意了解、辨别对方是从哪个角度和层面在使用“社会法”这一概念的。[66](www.daowen.com)
表1 关于劳动法定位的学说梳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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