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民法总则》与劳动法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编纂民法典”。根据“两步走”的立法思路,第一步编纂民法典总则编,第二步编纂民法典各分编,争取于2020年3月将民法典各分编一并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从而形成统一的民法典。[52]
在民法典编纂过程中,中国法学会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法总则专家建议稿(征求意见稿)》第3条第3款规定:“法律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妇女、消费者、劳动者等自然人有特别保护的,依照其规定”。[53]这等于将劳动法作为了民法的特别法。[54]2017年在第十二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上,民法典之《民法总则》部分顺利表决通过。但是,最后通过的《民法总则》第128条规定:“法律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妇女、消费者等的民事权利保护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该规定几乎重复了上述草案的条文,但却删除了“劳动者”三个字。这一细微变化,意味着立法者将劳动法是仍然作为民法的特别法还是作为部门法之社会法,变得不确定起来。对此,有学者发问:“劳动法和《民法典》说再见了吗?”[55]
2.民法典合同编与劳动合同法
在民法典编纂过程中,劳动合同法是否应纳入民法典成为重要的立法课题。梳理这一问题的相关文献,主要有三种观点:“肯定说”、“否定说”、“中间说”。[56](www.daowen.com)
(1)肯定说。有学者主张,中国劳动制度改革的主要成就是建立起劳动力市场,从法律层面确认了劳动合同关系的私的理念和制度基础,基于劳动合同的私法属性以及从私法角度平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利益的必要性,应当将现有独立的《劳动合同法》纳入民法典。但是,考虑到《劳动合同法》与《合同法》存在着一定的差异,即《劳动合同法》具有身份性和保障人权的目的,应将《劳动合同法》作为独立的一编,并置于合同法基本规范制度之后。[57]
(2)否定说。有学者认为,我国劳动法走的是“公法私法化”的道路,劳动关系的公法因素较强,我国民法典的编纂不应仅局限于观念逻辑,而应更加关注观念背后的历史逻辑,为了避免使民法的价值体系产生混乱,民法典不宜将劳动合同法纳入其中。[58]还有观点主张,在我国集体劳动关系法尚未充分发挥作用的现状下,如果将《劳动合同法》纳入民法典有可能削弱对劳动者的保护,无论是从立法体系、法律性质还是从立法技术上看,现阶段都不应当将《劳动合同法》纳入民法典。[59]
(3)中间说。有学者认为,我国的劳动关系具有许多特殊性,劳动法体系已经形成并发挥着巨大的作用,因此《劳动合同法》不宜纳入民法典。但是,可以将除《劳动合同法》范围外的一般雇佣合同等作为有名合同予以规范。[60]还有学者认为,劳动法在民法之外已经获得巨大的独立发展,我国不必将劳动合同规则纳入民法典,也不必将劳动合同单独成编。相反,我国民法典应在合同法部分规定雇佣合同类型及其规则。[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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