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法律划分为公法与私法,为大陆法系各国法律实践所普遍接受。但是,董保华教授认为,罗马时代简单商品经济与皇权的结合,自始就使其公、私法二元划分的理性宣示色彩重于实践意义。[33]他认为:“如果我们将以国家本位为特征的公法看作是第一法域,以个人本位为特征的私法看作是第二法域,那么私法与公法相融合而产生的,以社会本位为特征的社会法则是第三法域”。[34]
史探径先生认为,社会法是以实现国家干预经济为目的,基于对私法绝对契约自治的修正。社会法不属于私法抑或公法,而是公法与私法交错融合而产生的新的法律领域。[35]王全兴、管斌教授认为:“社会法是伴随着国家力图通过干预私人经济以解决市场化和工业化所带来的社会问题,应对经济、社会和生态可持续发展的需求,而在私法公法化和公法私法化的进程中逐渐产生和发展起来的第三法域”。[36]林嘉教授认为,社会法是私法公法化的产物,自其产生以来,“关于社会法涵盖的内容就未有定论,各国大多将其看作是公法与私法之外的第三法域”,因此“将社会法看作是一个法域更为合理”。[37]
与一些观点将社会法等同于第三法域有所不同,郑尚元教授认为,“公”与“私”的对立或融合的结果,不是“社会”,社会的存在自人类有历史以来就一直在延续,即使在封建社会也存在“公”与“私”的融合问题,法律保护“利益”而采用“公力”调整的方法比比皆是。公法与私法融合的结果同样不可能是“社会法”,这种融合的结果只能是公法与私法之外的“第三法域”,而“第三法域”并不等同于社会法。[38](www.daowen.com)
谢增毅研究员也不主张把社会法作为公法、私法之外的第三法域。这是因为,现在的法律已经很难找到纯粹的公法或者私法,公法私法化或者私法公法化已经是法律的普遍现象,只不过有些法律的公法性质更强一些,有些法律的私法性质更强烈。而且,现在几乎所有的法律都将社会公共利益作为自己的法益目标或价值之一,公法、私法都在一程度上“社会法化”了,在公法、私法之外划分出社会法,并不符合法律的现状和趋势。从某种意义上,在公法、私法越来越融合的背景下,再“寻找”所谓的“第三法域”,不但是不可能的,也是不必要的。[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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