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中国核事故责任法律制度的完善

中国核事故责任法律制度的完善

时间:2023-07-0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中国,比较特别的是没有一个专门的法律处理核事故责任,但其他法律并未排除核设施的适用。这是第一次以正式法律形式明确规定核事故责任,而不是由政府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作为指导。两次批复的目的在于缓解外国核供应商对其在中国潜在核事故中承担责任的担忧。

中国核事故责任法律制度的完善

中国同日本一样,也未参加任何国际公约。在中国没有关于如何规制核事故责任的专门法律文件。关于核事故责任的主要规定仅见于《国务院关于处理第三方核责任问题给核工业部、国家核安全局、国务院核电领导小组的批复》和《国务院关于核事故损害赔偿责任问题的批复》两次批复。关于两次批复的效果以及效力将在下文讨论。

在中国,比较特别的是没有一个专门的法律处理核事故责任,但其他法律并未排除核设施的适用。[65]因此,除了前面提到的两次批复,其他一般性条文在赔偿受害者中也起到了一定的作用,比如《民法通则》以及2009年通过的《侵权责任法》均可适用。[66]《民法通则》中关于民事责任和环境责任的一般性条文规定并没有排除对核事故责任的适用。核事故责任同样可以适用2009年通过的《侵权责任法》。[67]《侵权责任法》第70条为核事故责任提供了相应的法律基础:“民用核设施发生核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的,民用核设施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战争等情形或者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这是第一次以正式法律形式明确规定核事故责任,而不是由政府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作为指导。[68]然而,它也未规定具体的责任内容,如赔偿的范围、责任限度、确定运营人的标准等。责任规则的细节仍然只能在国务院的两次批复中找到。两次批复的目的在于缓解外国核供应商对其在中国潜在核事故中承担责任的担忧。(Cai,2004;Va'quez-Maignan,2010)(www.daowen.com)

一个法律形式问题在于这两次批复不是国务院颁布的正式规章,所以还需要更正式和复杂的颁布程序,这就产生了两次批复的约束力问题。[69]尽管如此,这两个批复确实包含了大部分确定中国核责任范围的基本法律规则。与《民法通则》和《侵权责任法》之间的关系相同,《2007年批复》优先于《1986年批复》,但如果仅在《1986年批复》中涉及某一项问题,后者仍然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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