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几个例子可以说明美国和国际这两种核赔偿体系是如何运作的。首先假设美国发生核事故,造成200000000美元的损失。在这种情况下,只有核运营商独立承担责任。正如所讨论的,每个运营人必须担负高达300000000美元作为其责任的上限。如果同样的事故发生在欧洲,则可用的金额将首先取决于事故发生国的国家法律规定的金额。如果事故发生在比利时,将会有300000000欧元(476640000美元)可用,[232]因此,在运营人的第三方赔偿责任范围内,所有损失将得到赔偿。如果事故发生在法国,将会有运营人,[233]即法国电力集团提供90000000欧元(142992000美元),该数额部分通过核保第三方责任险覆盖;法国政府则必须支付余下的60000000欧元(95328000美元),这是依照《布鲁塞尔补充公约》第二层规定的部分。[234]
现在,假设在第二个例子中,美国发生了一起核事故,造成了7000000000美元的损失。在第一层,责任保险承保人必须赔偿300000000美元,仍剩下6700000000美元需要支付。第二层依赖于运营人的集体出资。[235]因此,6700000000美元将由美国全部运营人(共104家)通过美国核保险公司共同出资,大约相当于每个核电站64423000美元。不过,他们不需要一次支付这么多,而是将通过追溯保费收取,目前每年保费15600000美元。[236]其结果是第二层(6700000000美元)将由所有的104个运营人在5年内提供资金,每个将在未来4年支付15600000美元,第五年支付460000000美元。
总之,最初的300000000美元由美国的保险池提供,其余的由每个核电运营人提供。核管理委员会保障这些追溯保费的支付,但须由运营人支付利息。[237]换言之,受害者不必等到运营人来支付追溯保费,而由核管理委员从运营人处收集,并促成第二层的赔偿(6700000000美元)。总的来说,如果2007年发生事故,运营人将按照表5所述的方式赔付7000000000美元的损失。
表5 以美国为例(www.daowen.com)
如果同样的事故发生在欧洲,造成7000000000美元(约4400000000欧元)的损失,就要再次考虑到该国的立法。比利时总可用金额为429000000欧元,包括第三方责任的300000000欧元,《布鲁塞尔补充公约》规定的第三层的129000000欧元。[238]在法国,约有350000000欧元可用,其中90000000欧元来自运营人责任险。[239]这意味着在比利时将有3971000000欧元,而在法国有4050000000欧元得不到赔偿。如果第二代核责任公约生效,则可以得到更高的赔偿额,这是修正后的《布鲁塞尔补充公约》下损害总额与可获赔金额间的差额。[240]但是,仍有约2900000000欧元(4600000000美元)没有得到赔偿。
最后,让我们简单谈谈已提到过的《核损害补充赔偿公约》的影响,它是美国采用的第一个核责任公约。正如所提到的那样,《核损害补充赔偿公约》之所以重要,在于它提供了第二层300000000的特别提款权。[241]除了美国运营人的300000000美元责任和第二层通过追溯保费10461360000美元承担集体责任以外,《核损害补充赔偿公约》还提供了第三层保险。[242]这可在现有的受害者赔偿金额10760000000美元之上提供额外的补偿。如果《核损害补充赔偿公约》今天生效,美国的可用总额将会是10760000000美元再加上300000000特别提款权(493083000美元)。这笔特别款项涵盖了美国域外发生的非《安德森法》所管辖的事故成本。[243] 2007年的《安德森法》要求核能供应商支付在《核损害补充赔偿公约》下这个第三层的赔偿。[244]但这个公约还没有生效,[245]核电运营人究竟要在第三层承担多少份额,还取决于《核损害补充赔偿公约》的其他参与者是谁。[246]正如已经指出的那样,美国在《核损害补充赔偿公约》第二层的承保金额将在40000000~100000000特别提款权(65744400~164361000美元)之间变化。[247]美国的核能供应商正在考虑建立一家自保公司,以支付其依《核损害补充赔偿公约》应承担的金额。[2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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