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像在欧洲一样,美国运营人只能在有许可证的情况下营运核电站,而且他们只有在能够证明遵守《安德森法》的责任保险条款的情况下才能获得许可证。[172]核管理委员会要求每一个被许可人证明他已获得由《安德森法》所规定的基本保险金额为300000000美元的责任保险。[173]核管理委员会和被许可人还签署了一项赔偿协议,要求后者维持相同金额的保险单。[174]在被许可方支付年度保费后,核管理委员会依靠美国核保险公司来获取年度的保险确认证明。除了基本保险外,被许可证方还必须向核管理委员会出示第二层保险的证明,即追溯保费。[175]然而,这并不是像第一层保险那样的“真正”保单,通常的做法是每个运营人签署一份付款或追溯保费的债券作为第二层保险的证明。[176]这种债券是被许可方与美国核保险公司之间的一种合同安排,它要求被许可方在必要时向美国核保险公司支付追溯保费。[177]
美国审计总署(GAO)在2004年5月进行的一项研究指出:被许可方必须提供证据证明他们保证支付追溯保费。[178]根据美国审计总署的报告:
被许可方必须向核管理委员会提供证据,证明其有下面六种类型的担保之一:①担保债券;②信用证;③循环信用证/定期贷款协议;④维持政府债券的离岸储备;⑤经认证的年度财务报表,证明其能生成一个现金流或者现金储备又或者它们的组合,用于在提交声明的三个月内支付追溯保费;⑥其他可能被委员会批准的担保。[179]
如果美国的一次核事故超出了300000000美元的主担保范围,美国核保险公司会立即收取追溯保费。[180]正如给美国审计总署的报告中所言,美国核保险公司认为支付追诉保费的债券具有法律约束力,被许可方对此有支付义务。[181]如果运营人未能支付他应付的追溯保费,美国核保险公司应先支付高达30000000美元的保费,然后再从被许可方处收取。[182]但是,如果被许可方仍未能支付递延保费,则由核管理委员会代表被许可方先支付,再从被许可方处收取。[183](www.daowen.com)
当然,这种债券可能使运营人在发生核事故时破产。美国已经考虑到了这一特定问题,尤其对于有限责任公司。核管理委员会似乎并没有对被许可方支付追溯保费的能力进行深入的财务审查,反而是审查了被许可方安全运营其工厂和处理公司将来破产事宜的经济能力。[184]显然,核管理委员会认为如果运营人能支付这两项比较大的开支,他们可能就有能力支付他们的追溯保费。[185]然而,美国核保险公司比核管理委员会更进一步,它要求有限责任公司提供一份保证书,该保证来自有足够资产支付追溯保费的母公司或者其他附属公司。[186]美国审计总署报告,如果母公司未能提供该保证,那么美国核保险公司有权拒绝发放用于支付追溯保费的债券。[187]在这种情况下,公司只能依靠其他方法向核管理委员会展示第二层保险证明。[188]
如前所述,核保险池一般既提供财产险又包括第三方责任险。[189]但在美国情形并不是这样:美国核保险公司的核保险池只涉及第三方责任。美国的核保险池只为运营人的个体第三方责任提供保险,因此追溯保费是不被保险的。正如刚刚所解释的,只有在事故发生后且损害超出美国运营人所需承保的300000000美元的责任限额时,追溯保费才需作出。在这种情况下,核管理委员会只要求运营人提供确保使其向美国核保险公司支付追溯保费的债券。
美国核保险公司为核设施提供责任险,并且承担由全球其他保险池或者互助保险公司核业务的再保险份额。[190]在20世纪70年代,美国有两个核保险池。[191]自1998年,美国核保险公司成了美国唯一存在的保险池。[192]财产险由核电保险有限公司(Nuclear Electric Insurance Limited,NEIL)负责,该公司根据百慕大法律成立,其营业地点在特拉华州。[193]核电保险有限公司是由运营人建立的现有的核互助保险体系之一,接下来讨论其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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