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5月21日,美国在国际原子能机构维也纳总部交存了批准《核损害补充赔偿公约》文书。[132] 2007年12月19日《能源独立和安全法案》第934条规定了《核损害补充赔偿公约》所要求的成本分担,从而履行了美国根据《核损害补充赔偿公约》规定承担的义务。[133]《能源独立和安全法案》的一个目的是根据《安德森法》建立一个供资机制,以便美国融入国际核损害赔偿机制。[134]《核损害补充赔偿公约》的实施方法最初是由单独的《核损害补充赔偿公约》成本分配法规定的。[135] 2007年6月21日,沃伊诺维奇参议员提出一项修正案,将《核损害补充赔偿公约》纳入《能源独立和安全法案》。[136]参议院于2007年12月13日通过了该法案,[137]众议院于2007年12月18日也批准通过。[138]该法案于次日——2007年12月19日由总统签署。[139]因此,《核损害补充赔偿公约》只是涵盖更广的《能源独立和安全法案》中的一小部分。值得一提的是,在向新闻界发表的声明中,总统没有提到《核损害补充赔偿公约》的实施情况,[140]但他提到,针对气候变化,有必要对核能发展提供激励。[141]
《核损害补充赔偿公约》第934条第1款简要提到了执行该公约的结果和目的,这是令人感兴趣的。它特别指出:“《核损害补充赔偿公约》通过用一个可预测的制度取代一个潜在的无限责任,使面临潜在无限责任的(美国)核供应商受益。”[142]同样重要的是,《能源独立和安全法案》要求核供应商参与一项追溯性风险分担计划以支付美国根据《核损害补充赔偿公约》应承担的未定费用。[143]这意味着美国财政部将依据《核损害补充赔偿公约》先行提供资金,但供应商必须设立一个支付计划偿还这些款项。如此一来,美国在《核损害补充赔偿公约》下的义务将转移到市场参与者——核供应商身上。这表明,一个国家有义务按照一项国际公约提供公共资金,但这并不一定意味着纳税人最终要为此买单。[144]需要注意的是,美国对《核损害补充赔偿公约》第二层的投入在40000000~100000000特别提款权(65744400~164361000美元)之间。[145](www.daowen.com)
美国旨在执行《核损害补充赔偿公约》的国内立法,是其民事核责任赔偿机制的显著发展,原因有二。首先,它改变了美国的政策,通过《核损害补充赔偿公约》把美国的民用核工业纳入国际核责任机制。美国批准《核损害补充赔偿公约》这一事实本身还不足以使《核损害补充赔偿公约》生效,[146]但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步骤,可能会激励其他国家加入《核损害补充赔偿公约》。例如,如果法国或者日本成为《核损害补充赔偿公约》的成员国,就会促使《核损害补充赔偿公约》生效。[147]其次,它之所以重要,是因为美国将其在《核损害补充赔偿公约》下的财政负担转移给了私营的核供应商,而不是让纳税人承担这项国际义务。[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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