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957年制度
最初版本的《安德森法》将核事故保险的费用在私营运营人与政府项目之间进行分摊。[94]此政府项目就把部分保险成本有效地施加到了受益于核能发展的国家身上。[95]《安德森法》要求运营人购买60000000美元的保险,政府则在民事核事故中提供500000000美元的赔偿。[96]由于公共资金提供了大部分的赔偿,美国的核能工业得到了蓬勃发展。[97]
当前的《安德森法》中有一项关于极端核事件(extraordinary nuclear occurrence)的规定。[98]当核事件发生时,核管理委员有权界定是否存在极端核事件。[99]极端核事件的分类防止了运营人利用侵权法来规避责任。[100]因此,《安德森法》确定了核事故中运营人的严格责任规则。[101]该规则的例外只有由战争行为引发的索赔、工人赔偿索赔和对有许可证的核设施现场财产损害的索赔。[102]根据该规定,任何可能对核损害负责的主体,包括供应商,都有可能从运营人的责任保险要求获益。
三里岛事故事发后的情形就揭示了这套体系实际是如何运作的:所有的被告,不仅包括运营人,而且包括核电站的设计者和建造者,都由一个单一的律师事务所代表。[103]因此,与国际损害赔偿机制不同的是,《安德森法》是经济责任集中而非法律责任集中。[104]不过,与国际损害赔偿机制一样,《安德森法》也限制了运营人的责任。[105]
2.1975年:公共资金到私人资金的转变
1975年,《安德森法》发生了一个重大的调整,即把赔偿负担转移给运营人。这意味着,尽管赔偿总额在当时仍旧和1957年一样,但公共资金的那部分正在逐渐消失。[106]美国原子能委员会(The Joint Committee on Atomic Energy)主张在核能发展的初期,核电产业不能承受核电生产的经济负担,但是经过几年的发展,核电行业应该承担起这个责任,[107]这可以通过将政府的负担转移到核电行业来实现。[108]
政府通过一项名为追溯保费的新赔偿机制将负担转移到核能产业上。[109]这笔保费由所有从美国核管理委员会获得许可证的美国核电运营人提供。当损害超过运营人的60000000美元的个人责任保险金额时,追溯保费就会发挥作用。这实际上构成了第二层赔偿,意味着每个发电厂的每起核事故都有一个额外的财务保障。每个发电厂的每起事故的保费都有一个确定的最高数额,由运营人每年分期支付。[110]基本上,1975年的《安德森法》修正案使得由所有美国持牌运营人构成的集体资金取代了公共资金。(www.daowen.com)
根据该法案,核管理委员会有权决定追溯保费的金额并于1975年将保险费定为5000000美元。[111]不仅如此,核管理委员会还规定每个运营人的个人保险责任应遵循美国核保险市场的发展规律。[112]
到1982年,政府赔偿已经完全被追溯保费所取代。[113]从那以后,美国的核损害赔偿完全由私人承担。[114]赔偿总额与1957年相同(即560000000美元),其中160000000美元是私人保险,剩下的400000000美元是集体保险,所有资金都由运营人提供。[115]集体金额会随着新型核反应堆投入使用的数量的增加而增加。[116]
3.2005年:增加到107.6亿美元
总统于2005年8月8日签署的《能源政策法案》对《安德森法》进行了新一轮的修改。[117]运营人的个人责任增加到了300000000美元。[118]在第二层(集体一级),可利用的金额被定为95800000美元,外加5%的法律费用,每年每个反应堆的最高追溯保费为15000000美元。[119]鉴于2005年有104个反应堆有许可证,[120]全美核事故损害赔偿的总量即为10761360000美元:第一层的300000000美元+第二层的10461360000美元(95800000×(1+5%)×104)。[121]除此之外,2005年的《能源政策法》将《安德森法》的有效期延长至2025年底。[122]
表4总结了截至2008年《安德森法》赔偿金的变化情况和总量。
表4 《安德森法》赔偿概述表 (单位:百万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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