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国际核损害赔偿:批评、演变及美国的保险挑战

国际核损害赔偿:批评、演变及美国的保险挑战

时间:2023-07-0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9]基于国际公约原则的核损害赔偿机制在法学文献[10]和经济分析中受到了许多批评。[12]另一个值得注意的是两种赔偿机制的不同演变路径。[14]有趣的是,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说在美国存在着这样一种机制,在美国运营人间的相互保险机制就是一种对传统核保险基金的补充。[17]这引出了一个问题:《安德森法》如何能在产生比国际机制更大的承保范围的情况下不遭遇类似的保险问题。[18]美国关于国际核责任公约这一政策的转变,其结果值得我们分析。

国际核损害赔偿:批评、演变及美国的保险挑战

国际和美国的核损害赔偿机制都始于20世纪60年代初期。这两个机制都基于大致相同的原则,即便这些原则不完全相同,也至少是相似的。其中一个原则是赔偿总额中的一小部分由核电运营人承担,剩下的大部分通过公共资金支付。[2]但从成立之初,国际机制和美国机制在核责任和保险方面的发展是完全不同的。根据1957年通过《普莱斯-安德森核工业赔偿法案》(以下简称《安德森法》)而形成的美国机制,大约每十年就会进行一次修改。[3]最初,《安德森法》规定的赔偿机制是“双轨制”,其中赔偿总额的一小部分(60000000美金)由运营人承担,公共资金则承担总额的大部分(500000000美元)。[4]但经过1975年的修改,“双轨制”发生了巨大的转变。运营人的个人责任和集体这一层的责任由所有持证的合法的美国核电运营人通过所谓的“追溯保费”承担,而不再通过公共资金。[5]2005年,《安德森法》通过了一项重大的修改,使得赔偿总额达到10760000000美金。[6]

尽管美国机制的核责任原则和国际机制非常相似,但美国一直都不是任何一个国际核公约的成员国。直到2008年5月21日,美国向国际原子能机构(International Atomic Energy Agency,IAEA)办公室交存了1997年《核损害补充赔偿公约》(CSC)的批准书。[7]这是美国政策的一项重大转变,只要《核损害补充赔偿公约》一生效,它将首次成为国际核赔偿机制中的一员。此外,2007年12月19日的《能源独立和安全法案》为美国履行《核损害补充赔偿公约》的义务提供了方法。[8]基于该公约,核供应商将承担如下义务:参与回溯性风险分担计划,支付《核损害补充赔偿公约》所规定的应缴资金。[9]

基于国际公约原则的核损害赔偿机制在法学文献[10]经济分析中受到了许多批评。[11]提出这种批评的原因是,国际机制的责任规制和核电运营人对核事故受害者的赔偿机制都由20世纪60年代初制定的国际公约所规定,这些公约的原则一直以来并没有什么特别变化。

因此可以观察到的就是,修正后的《安德森法》所确立的美国赔偿机制,如今具有与国际机制截然不同的特点。尽管国际机制最近也发生了变化,但正如我们将在本文中所述,《安德森法》所规定的赔偿总额仍远远高于国际机制的规定。在美国机制中,可以通过追溯保费来筹集大量的赔偿金。此外,与国际机制中的责任规制不同,在美国机制中,责任不仅仅是由运营人承担。[12]

另一个值得注意的是两种赔偿机制的不同演变路径。在美国逐步取消所有的公共资金的情况下,国际机制重申甚至增加了为响应切尔诺贝利事故而设立的核责任公约的公共资金。由此可见,美国的赔偿机制似乎通过市场参与者而不是公共资金来进行大规模的筹集资金。即使有些国家已经作出了针对运营人的无限责任的规定,如德国、瑞士和日本等,但是在美国机制和国际机制这两种机制下,运营人承担的是有限责任

之前,有学者提出过可通过运营人共担这样的机制来显著地提高赔偿金额。[13]近来,这个想法得到了来自核能法领域一位国际权威的支持。[14]有趣的是,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说在美国存在着这样一种机制,在美国运营人间的相互保险机制就是一种对传统核保险基金的补充。(www.daowen.com)

鉴于一些学者认为《安德森法》在某种程度上要比国际机制更有效率,我们将用经济学的一些方法来分析《安德森法》及其最近的变化。因此,本文的目的是利用法经济学的分析工具来检验,《安德森法》在赔偿责任和保险机制方面是否真的比国际机制更高效。[15]显而易见的是,这方面的关键问题在于参与制造核风险的各方,比如核电运营人以及如核供应商等其他参与方,是否承担了其行为所产生的社会成本。

对由核事故导致的损害赔偿机制进行仔细的审视并将《安德森法》与国际机制进行比较还有几个理由:第一,核能署主导的国际机制面临严重的问题,虽然2004年通过的协议将运营人的赔偿责任增加到700000000欧元(1112000000美元),但到2008年7月该协议仍未生效。[16]其中一个原因是运营人显然没有获得对这笔巨额赔偿的保险覆盖。[17]这引出了一个问题:《安德森法》如何能在产生比国际机制更大的承保范围的情况下不遭遇类似的保险问题。第二,美国首次批准了一项有关核责任和赔偿的国际公约,即《核损害补充赔偿公约》。[18]美国关于国际核责任公约这一政策的转变,其结果值得我们分析。第三,自“9·11”事件之后,人们意识到核设施也可能会遭受恐怖袭击。[19]虽然如下文所说,恐怖主义并没有被排除在国际体制之外,[20]但问题是恐怖袭击所导致的核事故损害是否可以根据《安德森法》或者国际体制的规定得到充分的赔偿。第四,为减少二氧化碳(CO2)的排放,核能作为化石燃料的替代品已重新受到欢迎,由此而生的所有问题值得我们进一步研究。[21]然而,从长远来看,只有运营人将其活动造成的社会成本内部化,这种核替代方案在经济上才可能是可行的。[22]换言之,运营人必须能够在发生核事故时提供充分的赔偿。

核责任规制的社会成本问题远不是理论上的讨论。事实上,欧盟委员会于2007年1月10日提交了名为“欧洲能源政策”(An Energy Policy for Europe)的能源一揽子计划。[23]在提交的不同文件中,欧盟委员会正确地指出了欧洲在气候变化、能源供应安全以及电力和天然气市场自由化等方面所面临的巨大挑战。[24]关于核能的未来,委员会指出,核能是限制二氧化碳排放的方式之一,核能很可能成为若干成员国能源政策的一部分。[25]在美国,一些迹象已经表明核能似乎又重新引起了政府的兴趣,如核管理委员会(Nuclear Regulatory Commission,NRC)已将16座核电站的寿命延长了20年,使得这些反应堆能够运行60年,而不是40年。[26]不仅如此,2008年10月,有13份核电站建设申请书在等待审查,22份许可证更新的提交申请也在审核之中。[27]此外,2005年《能源政策法案》(Energy Policy Act)[28]和2007年《能源独立和安全法案》列入了关于新型商业反应堆的重大倡议。[29]布什总统在签署后者时表示:“如果我们对于确保经济增长和应对温室气体问题是认真的,就必须扩大核能。”[30]我们原本并不打算评论这些政策问题,但考虑到美国和欧洲存在的核能与包括可再生能源在内的其他能源之间的竞争,有必要指出使用核能的一些经济后果。本文的目的是从经济学角度来处理核责任和保险问题。本次研究的一个规范性含义或政策相关性是,我们还将讨论,在多大程度上,美国的责任规制(即《安德森法》)和保险制度可能成为应该考虑的对国际机制更有价值的替代选择。

考虑到这一目的,我们的论文将按以下方式安排。导语之后,我们将分析第一代和第二代的国际核责任公约。在第二章中,我们将勾勒出《安德森法》赔偿机制的结构。在这一部分将着重讨论以下方面:2005年《安德森法》的变化,以及2007年批准《核损害赔偿公约》的情况。在第三章中,我们将讨论核风险的保险模式。鉴于美国机制和国际机制的复杂性,我们将在第四章给出一些例子以说明在发生核事故时这两种机制如何运行。了解两种机制在核事故后的运行模式,对于理解之后的经济分析是十分重要的。第五章将对美国的赔偿责任和保险模式进行经济分析,阐述《安德森法》在多大程度上能够为涉及核风险的各方提供激励并解决赔偿机制的筹资问题。利用这种经济框架,我们将在第六章中根据经济分析方法将美国机制的主要特征与当前的国际机制进行比较,分析这两种机制的相对效率,并从中得出一些显而易见的政策结论。最后一章是本文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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