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本译文由谢丹、刘筱睿两位作者共同完成,两者对文章有同等贡献。两人针对文章内容进行充分的学术探讨后,分工如下:导语至第三章由谢丹译成,第四章至结语由刘筱睿负责完成。美国和日本已经分别于2008年和2014年先后加入《核损害补充赔偿公约》,且该公约已于2014年日本加入后生效。为避免误解,特此说明。
〔比利时〕Michael G.Faure Tom Vanden Borre 著
谢 丹刘筱睿 译
胡伟强 校
作者简介:Michael G.Faure,路易斯安那州立大学Paul M.Hebert法律中心杰出客座教授、马斯特里赫特欧洲跨国法律研究所学术主任、马斯特里赫特大学比较与国际环境法教授、鹿特丹伊拉斯姆斯大学比较私法与经济学教授。
Tom Vanden Borre,现任比利时贸易和服务业协会政策与市场总监、鲁汶大学能源与环境法研究所(IMER)高级研究员、联邦核控制局(FANC,比利时)前董事会主席。
校译者简介:谢丹(1994—),中国海洋大学法学院法律与社会科学研究中心硕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法经济学。(www.daowen.com)
刘筱睿(1993—),中国海洋大学法学院法律与社会科学研究中心硕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法经济学。
胡伟强(1975—),中国海洋大学法学院讲师,欧洲法律经济学博士;主要研究方向:法经济学。
本译文由谢丹、刘筱睿两位作者共同完成,两者对文章有同等贡献。两人针对文章内容进行充分的学术探讨后,分工如下:导语至第三章由谢丹译成,第四章至结语由刘筱睿负责完成。
本文原载William & Mary Environmental Law and Policy Review,2008,Volume 33 Issue 1,219—286。感谢作者授权出版译文。
原文发表于2008年。美国和日本已经分别于2008年和2014年先后加入《核损害补充赔偿公约》,且该公约已于2014年日本加入后生效。译者在翻译时为尊重原文,未作修改。为避免误解,特此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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