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核电站的运营人必须购买保险以覆盖其潜在的赔偿责任。[217]在中国核工业的早期发展阶段,只有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可以提供责任保险,[218]但这一保险人的能力非常有限。[219]与其他法域类似,[220]保险公司们决定联合对核事故责任承保。1999年,中国的四大保险公司组建了一个共同体——中国核保险共同体(CNIP,以下简称核共体)。[221]到2011年,这一共同体已经吸纳了23个成员。[222]
核共体提供了三种核保险产品:核物质损失险、核损害第三者责任险以及核物质运输责任险。[223]核物质损失险主要承保各种核设施(包括核电站、核燃料循环中各种核设施等)因自然灾害、核辐射等保险风险和保险事故而造成的财产和设备损失,[224]保单限额在10亿~16亿美元之间。[225]核损害第三者责任险覆盖运营人在现行法律之下负担的核损害赔偿责任,[226]保单限额等于运营人负担的责任,对于核电站来说大约是4500万美元。[227]上述两个险种都排除了因战争、暴乱、重大自然灾害和恐怖活动导致事故的保险责任。[228]但根据《2007年批复》,自然灾害和恐怖活动并不能成为核损害责任的抗辩事由。[229]从字面上来看,政府只豁免超出赔偿限额的赔偿责任,因此运营人自己必须在赔偿上限之内对重大自然灾害和恐怖活动造成的事故损害承担赔偿责任。(www.daowen.com)
首次承保之前核共体将会对核设施进行风险检验,检验合格后方能正式起保。[230]之后,核共体将定期组织风险检验,一般3~5年为一周期。[231]除了核物质损失险、核损害第三者责任险以外,核共体还提供核物质运输责任险,[232]保单的主要条款主要取决于所运输的核物质的质量与数量、运输距离、运输路线及运输所经过的区域。[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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