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即使赔偿责任有上限,运用金融工具对于保证运营人在事故发生时有能力足额赔偿也是十分必要的。[209]《1986年批复》对于金融担保没有特别规定,但随着中国核工业的快速发展与核事故赔偿上限的提高,这一问题已经受到了更多的关注。[212]《2007年批复》对运营人可以采用何种金融担保机制没有具体要求。在实践中,核电站的运营人通常会选择购买责任保险以满足金融担保的要求。
核损害是一种高损失、低概率的风险。即使赔偿责任有上限,运用金融工具对于保证运营人在事故发生时有能力足额赔偿也是十分必要的。[209]《1986年批复》对于金融担保没有特别规定,但随着中国核工业的快速发展与核事故赔偿上限的提高,这一问题已经受到了更多的关注。[210]《2007年批复》规定,运营人应当作出适当的财务保障安排,以确保发生核事故损害时能够及时、有效地履行核事故损害赔偿责任。[211]在核电站运行之前或者进行核燃料贮存、运输、后处理之前,运营人必须购买足以履行其责任限额的保险。[212]《2007年批复》对运营人可以采用何种金融担保机制没有具体要求。在实践中,核电站的运营人通常会选择购买责任保险以满足金融担保的要求。[213]
除了设定最高赔偿额,两份国务院批复也要求政府提供补贴。比如《1986年批复》规定,对核损害的应赔偿总额如果超过前款规定的最高赔偿额(1800万元人民币),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将提供必要的、有限的财政补贴,其最高限额为人民币3亿元(在1986年相当于8689万美元)。[214]《2007年批复》将政府补贴额上限提高到了8亿元人民币(在2011年相当于1亿2568万美元),[215]当核事故异常严重时,它还允许额外的财政补贴,数额由国务院决定。[216](www.daowe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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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私法 第16辑 第1卷(总第31卷)的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