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两份批复的效力及层级解析

两份批复的效力及层级解析

时间:2023-07-0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131]国务院两份批复的出台背景解释了为什么中国的责任体系要模仿两个国际核损害责任公约。所以,国务院两份批复的约束力是不明确的。一个可信的回答是,国务院印发批复的时效性使得核工业部门能够及时与外国供应商开展合作。[146]在全国人大通过以及法院开始援引《原子能法》之前,国务院两份批复的效力问题都不是一个那么关切的问题。

两份批复的效力及层级解析

上文的介绍说明了中国缺少关于核损害责任的具体法律规定。虽然在侵权法和环境法等相关法律中存在有一般规则,但具体反映核损害责任规则细节的只能在国务院的两份批复中找到。

20世纪80年代之前,中国没有建设核电站,[121]也没加入两个国际核损害责任公约体系。[122]因此,1985年在对建设大亚湾核电站的合同进行磋商时,外国供应商就对中国的核损害责任规制机制提出了很多质疑。[123]一个关键性的问题是运营人或供应商是否要对核电站建设和运营时对第三方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124]为了回应这种质疑,核工业部、核安全局以及国家原子能机构开始研究核损害责任问题并最终决定采用《巴黎公约》和《维也纳公约》的主要原则。[125]之后上报国务院请求出台适用这些原则的指导意见。[126]于是,国务院1986年就对这三个部委的请求作出了批复。[127]这一批复在之后的几年里有效地促进了中国的核电站运营人与外国供应商之间的协商与合作。[128]

在接下来的二十年里,中国提高了自身对第二代核电站技术的掌控能力,减少了对外国供应商的依赖。[129]直到2007年,中国计划从阿海珐(AREVA)集团和西屋(Westinghouse)集团引进第三代技术时[130]又出现了类似的质疑声。在这一背景下,国务院作出了《2007年批复》。[131]

国务院两份批复的出台背景解释了为什么中国的责任体系要模仿两个国际核损害责任公约。其作出批复的过程也显示出它们并不是正式的行政法规,因为后者通常需要更加正式和复杂的制定程序。(www.daowen.com)

根据《立法法》,中国正式的法律渊源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132]法律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和颁布;[133]行政法规由国务院负责;[134]地方性法规和自治条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135]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由国务院部委或地方政府负责。[136]由国务院发布的作为核损害责任一般规则的两份批复并不属于行政法规,[137]因为后者要求宪法和法律的授权。[138]国务院的批复实际上是具有准行政法规性质的规范性文件[139]

然而,诉讼当事人在何种程度上可以在民事诉讼中直接援引《2007年批复》以及法院如何处理批复中的与更高层级的法律有冲突的内容,都是不确定的。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最高法)出台了一个司法解释《关于裁判文书引用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140]根据最高法的司法解释,民事判决应当援引法律、立法解释或司法解释。[141]法院也可以直接引用“应当适用的”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142]其他规范性文件,根据审理案件的需要,经审查认定为合法有效的,也可以作为裁判说理的依据。[143]换句话说,法院不能把其他规范性文件单独作为判决的依据。

所以,国务院两份批复的约束力是不明确的。《2007年批复》本来是在全面规制核损害责任的《原子能法》出台之前作为临时规则使用的,[144]而正如上文所述,[145]《原子能法》立法工作仍然在进行之中。国务院批复约束力的不明确性就使得人们不禁要问:为什么中国政府要用国务院批复这种不太规范的形式来实现对核损害责任这一重大问题的规制?一个可信的回答是,国务院印发批复的时效性使得核工业部门能够及时与外国供应商开展合作。[146]在全国人大通过以及法院开始援引《原子能法》之前,国务院两份批复的效力问题都不是一个那么关切的问题。[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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