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中国的核事故损害赔偿机制及责任赔偿规则分析

中国的核事故损害赔偿机制及责任赔偿规则分析

时间:2023-07-0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4]然而,各国日益增长的能源需求和全球范围内与气候变化抗争的愿景已然开启了中国和其他国家的“核文艺复兴”。[9]因此,《规划》的目标就是在仅仅16年的时间里使中国的核电占比翻一番。本文的目的是阐明中国的核事故损害赔偿机制,此外还着重阐述了核损害责任。文章并不意图全面地讨论中国的核规制体制与责任体系,而是将注意力主要集中在了中国的核损害责任赔偿机制。第四部分接着讨论了这些规则在处理核损害责任时的具体运用。

中国的核事故损害赔偿机制及责任赔偿规则分析

2011年3月的日本福岛核事故使许多国家开始重新考虑它们的核政策,[1]有的国家对核战略进行了全盘调整,有的则暂缓了核电站新建项目。[2]福岛事件还使得各个国家的人们越来越热衷于讨论核事故受害者的赔偿问题。[3]尤其是中国,考虑到自身与日本比邻,已经开始密切地关注核能安全问题。[4]然而,各国日益增长的能源需求和全球范围内与气候变化抗争的愿景已然开启了中国和其他国家的“核文艺复兴”。[5]

在中国,这种“核文艺复兴”已经变得越来越现实。根据《核电中长期发展规划(2005—2020)》(以下简称《规划》)[6],到2020年,中国计划将其核电产能提升至40 GW[7],届时中国电力需求的4%将由核能来满足。[8]而2004年,核电的产能为7 GW,只占中国电力总产量的2.3%。[9]因此,《规划》的目标就是在仅仅16年的时间里使中国的核电占比翻一番。[10]考虑到核能产业如此高速的发展,我们就不禁要考量现行的核工业体制和规制机制是否能够保证高水平的核安全。规制机制的核心就是对于核电运营人的责任规制和对核事故受害者的赔偿机制。[11]事实上,无论旨在保护公众,还是意图构建一个更加安全、更加环保的核能发展路径,一个具有可行性并且有效率的核损害责任制度都是必不可少的保障。(www.daowen.com)

本文的目的是阐明中国的核事故损害赔偿机制,此外还着重阐述了核损害责任。文章并不意图全面地讨论中国的核规制体制与责任体系,而是将注意力主要集中在了中国的核损害责任赔偿机制。本文的第二部分介绍了中国不长的核政策沿革与其现存核能规制机制。第三部分讨论了关于核损害责任的立法框架以及两个关键的涉及核损害责任规制的政府文件:《国务院关于处理第三方核责任问题给核工业部、国家核安全局、国务院核电领导小组的批复》(以下简称《1986年批复》)和《国务院关于核事故损害赔偿责任问题的批复》(以下简称《2007年批复》)[12]。第四部分接着讨论了这些规则在处理核损害责任时的具体运用。第五部分将中国的核损害责任机制与一些核责任经济起点以及与美国《安德森法案》和国际体制下的核责任机制进行对比,对其作出了批判性的评估和比较。第六部分总结了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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