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中国核损害赔偿机制的优化方法

中国核损害赔偿机制的优化方法

时间:2023-07-0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胡伟强,中国海洋大学法学院讲师,欧洲法律经济学博士;主要研究方向:法经济学。美国和日本已经分别于2008年和2014年先后加入《核损害补充赔偿公约》,且该公约已于2014年日本加入后生效。为避免误解,特此说明。

中国核损害赔偿机制的优化方法

刘 静〔比利时〕Michael G.Faure 著

杨子超 译

胡伟强 校

作者简介:刘静,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副教授,原文发表时为荷兰马斯特里赫特欧洲跨国法律研究所博士生;主要研究方向: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法律经济学

Michael G.Faure,路易斯安那州立大学Paul M.Hebert法律中心杰出客座教授、马斯特里赫特欧洲跨国法律研究所学术主任、马斯特里赫特大学比较与国际环境法教授、鹿特丹伊拉斯姆斯大学比较私法与经济学教授;主要研究方向:国际环境法和环境刑法。(www.daowen.com)

校译者简介:杨子超(1993—),中国海洋大学法学院法律与社会科学研究中心博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法经济学。

胡伟强(1975—),中国海洋大学法学院讲师,欧洲法律经济学博士;主要研究方向:法经济学。

本文原载Washington University Global Studies Law Review,2013,Vol.11,781—816。感谢作者授权出版译文。

原文发表于2013年。美国和日本已经分别于2008年和2014年先后加入《核损害补充赔偿公约》,且该公约已于2014年日本加入后生效。译者在翻译时为尊重原文,未作修改。为避免误解,特此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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