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历史起源和发展
公元前3世纪罗马帝国后期,公证员即在社会生活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当时的公证员主要由官吏担任,他们可以代表国家对人们交易合同真伪进行认证。1270年,圣路易最后一次远征前,在夏得莱任命了60位以司法官名义见证的公证员。1302年,菲利浦·罗贝尔把公证作用扩大至国王权限下的各个领域。至公元14世纪,这些公证员有了独立自主的地位,逐步形成行业工会式的组织。1803年《风月法令》的颁布使得公证人代表法律的权力得到认可,此后公证事务独立于司法裁决,公证文件具有特别的说服力和执行力。[31]经过各个时期的纷争,1945年11月2日的法令促成了一系列公证机构的设立,公证员逐渐被组织起来走上正轨化、组织化的轨道,逐步创建了公证员公会、理事会和全国委员会。[32]从此,公证行业在法国开始迅猛地发展起来,日益成熟和完善。这一制度在法国有着深刻的社会经济政治土壤和广阔的生存空间,并且自诞生以来就发挥着其独特和不可替代的作用。
2.公证的范围
法国人向来有进行公证的传统和习惯,加之法国法中存在着“必须公证”条款,[33]因此法国公证人的业务范围十分广泛,涉及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具体而言,首先是家庭领域,比如处理家庭财产经营和家庭财产转让、制定夫妻财产制以及应邀参与家庭事务的处理。家庭事务是公证人最早涉及也是活动最为传统的一个领域。[34]其次是不动产领域,公证员在这一方面扮演着提供法律咨询,参与不动产买卖、分割、租赁、拍卖等,确定不动产买卖程序,孳息,地役权和时空权,协助当事人购置和划分地皮及代理当事人向不动产登记局办理登记手续。[35]最后是公司领域,主要体现在公司的成立、章程的起草、参与公司的社会活动以及参与公司清算等方面。
此外,法国发展出必须公证制度,“明确规定夫妻财产契约(又称婚前财产契约)、赠与合同、公证遗嘱、不动产买卖契约、不动产抵押契约、撤销扣押文书、不动产完工后所有权转移文书(《法国民法典》第1601-2条),农业从业者、手工艺者、商人夫妻间法定代理行为的撤销文书(法国《农村法》第789-2条),家庭财产分割协议(《法国民法典》第1450条),人工受精者与捐精人之间同意的协议(《法国民法典》第311-20条)等属于必须公证的范围”[36]。随着公证制度在法国的发展,几乎所有的私人间协议只要其不违背公序良俗,均可以申请公证。另外,必须公证的理念在法国也较为普及,许多文书为了保障其对抗第三人的效力要求必须接受公证,例如归属于地产广告的文书、债权中止文书(《法国民法典》第1690条)以及约定的代位清算的协议(《法国民法典》第1250条第2目)等。(www.daowen.com)
法国公证制度范围广阔、内容丰富,可以说人们生活的各个领域都有公证的身影,这无疑为人们借助公证手段来维护和保障自身权益打开了方便之门,公证的传统能够在诸如物权变动等重大事项上给予当事人利益最权威的保护,可以说,这一制度充分体现了对于公信力的重视和保障。
3.公证书的效力
在法国法中,几乎所有涉及人身权利或家庭行为的行为都具备公证形式,而经过公证的行为,年发生纠纷率保持在2.5%以下,[37]由此可知,公证制度对于预防纠纷、减少诉讼是相当有效的。
根据法国《公证法》第19条之规定,[38]公证书具有两种法定效力。第一,是绝对证据力。在法国公证制度下,公证人承担着代表国家进行公证并草拟相关公证文书的职责,经过公证的内容往往被赋予了一种较高的证明力,在很多情况下可以直接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并且这种证据力自公证生效之日起即产生,非经特殊法律程序不能被推翻。也就是说,人们对于私证书可以提出各种疑义,用各种方法进行检测,而对于公证书却不可以,如果当事人对于公证书确有怀疑,则需要通过起诉的方式指控伪造或者请求复检。第二,是完全的执行力,即经过公证的私证书可以获得直接执行的效力。因此,基于公证强大的效力,公证书作为权利证书中效力极强的一种,在纠纷的解决中也扮演着不可忽视的作用,是证明所有权归属的一项重要依据。公证书的这两种效力表明在有关物权的争议中,拥有有效公证书的一方不论是在证明力方面还是在执行力方面都有着明显的优势,这也是法国公证制度能够得到广泛应用与实践的重要原因。赋予公证书强大的效力,不仅催生了人们对公证的信赖甚至依赖,也为动产物权变动纠纷的妥善解决提供了有力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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