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美〕Frank Partnoy著薛前强译摘要:金融创新对公司法理论与实践皆产生挑战。当金融创新与“濒临破产”学说相联结时,信义义务不可脱离公司资本结构,应随着公司资产价值与责任的变化而作调整。
〔美〕Frank Partnoy 著
薛前强 译
摘 要:金融创新对公司法理论与实践皆产生挑战。金融创新首先改变学者对信义义务的思考路径,在期权理论、远期契约等指引下,股东不再是公司所有者,董事在公司未破产的情况下也有可能向债权人承担信义义务。同时,混合证券的出现导致法官在对董事的决策作司法解读时需考虑公司的资本结构以及董事及高管在公司资本结构中所占份额(即拥有这些混合证券的比例)两方面因素。当金融创新与“濒临破产”学说相联结时,信义义务不可脱离公司资本结构,应随着公司资产价值与责任的变化而作调整。但复杂的分析成本导致理论必须向实践妥协,造成董事向股东承担信义义这一无奈的选择。
关键词:金融创新;信义义务;混合证券;公司法
作者简介:Frank Partnoy,圣地亚哥大学法学院法律教授。感谢Mike Biondi、Bob Clark、Ron Gilson、Peter Huang、Mike Klausner和Hillary Sale对初稿的意见,并感谢Gail Pesyna和Alfred P.Sloan基金会的支持。(www.daowen.com)
译者简介:薛前强(1990—),北京大学法学院经济法学博士生;主要研究方向:公司法、证券法。
本文原载Frank Partnoy,Financial Innovation in Corporate Law,31 Journal of Corporate Law 799(2005—2006)。感谢作者授权刊发译文。
基金项目:本文系薛前强主持的中国法学会2017年度青年调研项目(CLS(2017)Y20)的阶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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