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知识产权私权公权化主张的反思及优化

知识产权私权公权化主张的反思及优化

时间:2023-07-0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知识产权私权论者主张知识产权是一种私权,不可能被公权化。通过行政程序授予和确认知识产权的权利归属有一定的必要性。权利取得方式并不能影响或者改变权利的属性,知识产权的国家授予性并不能改变知识产权私人占有的基本性质。

知识产权私权公权化主张的反思及优化

知识产权私权论者主张知识产权是一种私权,不可能被公权化。[27]虽然在私法的整体性逻辑下,知识产权仍然需要建立在传统私法的理念基础上,但由其衍生出来的很多制度已经超出了私法的范畴,通过公权力的工具性和政策性得以实施。

1.知识产权的自然法属性

首先,针对目前私权公权化理论中以“知识产权由国家授权产生”作为重要支撑这样的观点,私权论主张,私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享有的知识产权,即是以法律的名义赋予私有知识财产以相应的权利形态,这种私权形态并不因国家授予而具有公权的特征。[28]权利人的劳动是获取知识产权的真正来源,而行政授权只是对权利状态的确认。

通过行政程序授予和确认知识产权的权利归属有一定的必要性。有形资产和知识产品进行比较,知识产品具备无形属性,同时它更加不能够实际控制和实际占有。“所有权原则上是永恒的,随着物的产生与毁灭而发生与终止,但知识产权却有时间限制;一定对象的产权在每一瞬息内只能属于一个人(或一定范围内的人——共有财产),使用知识产品的权利则不限人数,因为它可以无限地再生”,[29]所以政府需要通过制定相关的法律来授予产权人特权。权利取得方式并不能影响或者改变权利的属性,知识产权的国家授予性并不能改变知识产权私人占有的基本性质。但行政程序在财产权产生中的作用,“旨在考察该项劳动成果是否具有‘摆脱自然状态’的先进性和可识别性,同时也发挥登记的公示作用和统计学意义。[30]正如易继明教授提出的“民事性质的行政”这一概念,国家还设置了户籍、登记、提存、公证等制度,都是属于“民事性质”的行政,对私人间的生活关系和法律地位以处分的形式加以介入,这是为了明确私人间的生活关系,使交易更加安定方便。[31]因此,公权力的介入与实施仅仅是私权实现与运行的一种手段或工具,无法成为知识产权制度设计的根本出发点。实际上,知识产权行政授权、确权程序是通过法律拟制的独占性,来模仿有体物在物理形态上的独占性,其产生的法律意义和结果都是权利人对权利对象专有地、独占地、排他地享有权利的状态。(www.daowen.com)

2.对私权的限制是私权属性的内在要求

对于法律制度中对私权的限制性规定,私权论主张,如果只要有公权力干预就会改变其私权的属性,那么可能就没有真正意义上的纯正的私权利。[32]与其他民事所有权的基本特征相比较而言,知识产权表现出有条件的独占性、有限制的排他性与有限定的时间性等特点。[33]这与美国学者墨杰斯论证知识产权的正当性时的观点不谋而合,即私权是private right而不是selfish right,即“私有的”并不意味着“自私的”。[34]坚持知识产权私权属性的学者则认为,知识产权作为私权的根本属性不应该因为知识产权所呈现出来的某些独特性而被改变。[35]强调知识产权含糊不清的公权属性和社会权利属性,很可能导致某些行政机关和社会团体滥用手中的权力或者地位随意侵入知识产权人的领地,从而减少知识产权人创新的激励。[36]因此,对知识产权的限制性规定,是建立在私权理论上,对知识产权运行和实施的调整并未深入触及权利本质。另一方面,知识产权具有很强的公共利益的属性,比如版权保护与公共教育文化传播,商标保护中的消费者利益,专利保护与技术进步等,都是需要在制定法律时考虑的因素,这也是导致知识产权受到限制的重要原因。知识产权客体存在特异性,即潜在性和动态性,甚至无法判断该智力成果是否具有“有用性”,而且其使用价值还会随着时间、使用者的素质与条件等有所变化,[37]难以把握其客观规律。笔者个人观点为,与无形财产相比,大部分有形财产的实用价值往往会随着时间的流逝而逐渐产生价值贬损,有一定的客观规律,存在客观实在形态的有体物,会因为风化、腐蚀、碰撞、摩擦等物理磨损而难以永久保持原样。而知识产权作为无形财产,从客观的使用价值层面,并不存在折损的问题,因为其是抽象的、思想层面的,并不存在客观的、具体的实在。因此,对知识产权予以时间性限制,实际上也是法律拟制产生的与有形财产相同状态的选择。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