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知识产权私权公权化的探讨与研究

知识产权私权公权化的探讨与研究

时间:2023-07-0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知识产权公权化仍然以私权作为知识产权的根本属性,在此基础上,主张其公权化趋势,或私权与公权的多元属性。因此,知识产权公权化据此主张,知识产权实际上是由国家授权而产生,带有很强的公权主义色彩。时间性的限制是指知识产权的存续期间有限,知识产权并非永久有效。最后,除了上述对权利的限制以外,国家公权力机关还会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对知识产权权利行使及市场交易行为进行约束和规制。

知识产权私权公权化的探讨与研究

知识产权公权化的提出,挑战了知识产权的私权理论,反映出目前学术界主张的现代私法发展的一种趋向,即传统私法的权利本位、个人本位的理念有所动摇。我国主张知识产权公权化以冯晓青、李永明等学者的观点为代表。知识产权公权化仍然以私权作为知识产权的根本属性,在此基础上,主张其公权化趋势,或私权与公权的多元属性。具体而言,私法的公法化导源于国家对经济生活的干预,其“外化”表现为新的法律部门、法律制度的出现,“内外”表现为对私法自治原则的限制。[17]在知识产权产生、行使、保护的整个阶段,政府、法院公权力的介入,使得知识产权受到公法领域价值精神的影响愈加强烈,知识产权制度逐渐呈现出社会化和公法化的发展趋势。知识产权越来越多地突破传统私法的领域,其公权性质的体现已甚是明显,突出表现为国家公权力干预不断强化,[18]具体表现为知识产权由行政授权、权利限制及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平衡等方面。

1.知识产权的行政授权模式

与动产、不动产等民事权利不同,在知识产权中,商标权专利权需要行政部门授权,权利人才能享有。以专利权为例,发明人需要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一系列的申请文件,包括请求书、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及附图等,经过审查、公告等流程,才能获得专利权保护。我国《专利法》及其实施条例、《专利审查指南》详细地规定了专利申请、授权程序;《专利合作条约》等国际条约规定了获得专利权国际保护的申请、授权程序。发明人在向一国的专利局提交专利申请之后,行政机关对该专利申请进行审查,包括民事主体民事权利合法性与真实性,是否属于现有技术,是否满足实用性、新颖性和创造性等要件,之后再进行公示公信。只有履行这些行政程序,发明人才能够获得专利授权。

这就与有体物权利的获取截然不同。我国动产物权的获得并不需要行政机关的审批,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即使是特殊的动产,如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也仅仅是登记对抗主义而非登记生效主义,即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而不动产物权虽然遵循登记生效主义,但并不需要像知识产权一样,需要对保护的对象进行实质标准与条件的审查(如商标的显著性,专利的新颖性、实用性和创造性,而著作权的自动保护原则与动产物权更加相像)。因此,知识产权公权化据此主张,知识产权实际上是由国家授权而产生,带有很强的公权主义色彩。

2.知识产权行使过程中的权利限制

私法自治的本意是私人享有权利、设定义务,实施一切民事行为皆取决于当事人自己的意思,不受国家和他人的干预。[19]但知识产权受到诸多方面的限制,这也就成为公法化论者的主要论据之一。知识产权中,公权的渗透与国家对经济生活的指导分不开,它表明知识产权已经由涉及公民与法人自身的民事权利转化为与国家的经济发展不可分割的融私权与公权性一体的民事权利和经济权利。[20]知识产权在行使过程中受到的限制是由知识财产的特点所导致的。知识财产具有很强的公有属性,新的知识财产的形成往往是建立在共有领域的基础上。无形财产和有形财产的不同,导致洛克劳动价值论在无形财产上的使用存在局限,知识财产亦不例外。知识产权的权利限制可以分为内部限制与外部限制两种,内部限制是指与知识产权权利状态或本身特征密切相关的,在授权时或授权之前就已经存在的限制;而外部限制则是与权利人行使权利的方式相关,主要约束的是权利人的行为。(www.daowen.com)

首先,从内部限制来看,目前,知识产权的授权带有法定主义的色彩,限定了对权利进行产权保护的范围,且具有时间性和地域性。知识产权的种类、权利内容以及诸如获得权利的要件及保护期限等关键内容由成文法确定,[21]我国《著作权法》中就明确列出了著作权人可享有的一系列权利内容。时间性的限制是指知识产权的存续期间有限,知识产权并非永久有效。我国《著作权法》第21条规定了版权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50年;《商标法》第39条规定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专利法》第42条规定,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20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10年。且知识产权具有地域性。商标权、专利权仅在其申请注册的地域范围内有效,不具有域外效力,这也是知识产权由行政授权产生的自然结果。再从知识产权的外部限制来看,在知识产权权利行使的过程中,还会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的调整,结合“本身违法原则”与“合理原则”的判定思路,通过法定许可、强制许可等制度,对滥用知识产权的行为进行约束和规制。上述公权力对私权利的介入,最终的目标仍然是促进知识产权市场的良性发展,避免不合理的权利行使带来的不利影响。

3.知识产权立法的价值多元化

在TRIPS中,蕴含着利益平衡论的色彩,其中第7条规定了TRIPS的目标:“知识产权的保护和执法应有助于促进技术革新和技术转让与传播,使技术知识的创造者和使用者互相受益并有助于社会和经济福利的增长及权利和义务的平衡。”第8条则进一步明确:“在制定或修改其法律和规章时,各成员可采取必要措施来保护公共健康和营养,促进对其社会经济和技术发展至关重要部门的公共利益,只要这些措施符合本协定的规定。只要符合本协定的规定,必要时可以采取适当措施来防止知识产权持有人滥用知识产权或采取不正当地限制贸易或严重影响国际技术转让的做法。”

国内立法中,很多制度与规则的设立也体现出利益平衡的色彩。产权人和社会各元素之间的相互协调都要靠知识产权来满足,公权的介入并对其进行适时的控制和调节必不可少。这种平衡源自知识产品的双重性,它既是公共产品,又是私人产品。首先,在版权领域,为了保护公共利益,以合理使用制度为侵权行为人提供抗辩;其次,商标法除了保护权利人的正当合法权益外,还注重对消费者利益的保护;[22]在专利保护中也有公共利益的考量因素。最后,除了上述对权利的限制以外,国家公权力机关还会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对知识产权权利行使及市场交易行为进行约束和规制。反垄断法通过防止危害自由市场的某类行为来保护竞争和竞争秩序,知识产权法与反垄断法互相补充促进,形成有效市场,并通过创新促进长远的、有活力的竞争。[23]而知识产权本身就具有将私权向公权化转换的特征,两者在动态过程中形成了统一的整体,但同时又是相互独立的。[24]知识产权私权的公权化表明知识产权兼具私权属性和公权属性,二者对立又统一。[25]鼓励个体创造精神与促进社会公共利益是知识产权制度的两个飞轮,知识产权制度正是鼓励个体创新与促进社会公益的有机结合。[26]基于多重价值理念,知识产权不再是纯粹的私权,而是逐渐公权化的私权。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