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知识产权:传统观点下的私权

知识产权:传统观点下的私权

时间:2023-07-0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我国法学界对于知识产权的传统认知下,知识产权是作为一项私权而存在的,其相应的权利义务关系受到私法的调整。这一点被作为认识知识产权属性的基本判断而成为教科书中宣示的真理。洛克的劳动价值论是知识产权私有论的重要哲学基础之一。在探讨知识产权的正当性或合理性来源时,国内外几乎没有人能够避开劳动价值论,该理论为知识财产的相关权利制度设置,尤其是与智力成果型知识财产有关的权利制度设置奠定了坚实的理论基础。

知识产权:传统观点下的私权

在我国法学界对于知识产权的传统认知下,知识产权是作为一项私权而存在的,其相应的权利义务关系受到私法的调整。这一点被作为认识知识产权属性的基本判断而成为教科书中宣示的真理。金海军教授在《知识产权私权论》一书中,对知识产权作为私权的观点进行了充分、详尽的论述,其结合对TRIPS序言中“private right”的两种翻译——私权、私有权(利),对私权概念进行深入剖析,主张私权作为法律上的概念,是与公权相对应的概念。民事权利,即私权的根本特征是主体之间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至于其为私有主体还是非私有主体,在所不问;私有权(利),尽管法律没有明确对之定义,但其基本含义应指私有者所享有之权利,与公有权相对,它与私法无关,并不能凸显主体在法律上的平等关系。[12]对于private right的理解往往是从私权的角度出发,强调在与公权对比下的知识产权的体系建设。

洛克劳动价值论是知识产权私有论的重要哲学基础之一。在探讨知识产权的正当性或合理性来源时,国内外几乎没有人能够避开劳动价值论,该理论为知识财产的相关权利制度设置,尤其是与智力成果型知识财产有关的权利制度设置奠定了坚实的理论基础。劳动价值论主张,土地上的自然之物在原始状态下归人类共有,没有人一开始就对这些物拥有排他性的私有权,但人对于自己的身体却有排他性的所有权,只要他(劳动者)使任何东西脱离自然所提供的那个东西所处的状态,他就已经掺进了他的劳动,在这上面掺入其所有的某些东西,因而使它成为他的财产。[13]洛克的劳动价值论在个人劳动与财产权利划分之间建立起天然的联系。这一理论能够为智力成果型知识财产权合理性的论证提供强有力的基础,主要体现在著作权与专利权领域,在原有的公有领域基础上,智力劳动者付出精神劳动,掺入自身的劳动因素,将公有领域中的部分内容附加个人劳动因素,产生新的智力成果。由于个人对于自己的身体有着充分的自主权(autonomy),故对于自身智力劳动产出的成果亦应获得天然的权利保护。(www.daowen.com)

因此,劳动者将私人物品从公共物品中分离出来,在私人物品上附加的个人劳动就是其价值与权利的来源。同时,“精神创作系一个人人格之具体表现”,[14]因此,在知识产品上,蕴含着劳动者的人身权,智力成果是人身权与财产权的统一载体。劳动者应享有对其个人财产的控制权,享有“私”的利益,这样的个人占有有助于促进人类的生存与发展,[15]避免“公地悲剧”导致的低效率与无序性。但私有权并非绝对无限制,权利人在划定和行使私权时,需留意给他人相当的公共资源,权利人只能在其劳动产生的新的成果上主张权利,公有领域依然归社会公众。[16]因而在知识产权的界权、实施与保护的过程中,需要遵循比例原则,即权利人的收益与其付出的劳动蕴含的价值应呈比例,不能扩张到公有领域的部分。在比例原则之下,有一对孪生产物:对权利人比例性的回馈和对其他人的剩余价值。对知识产权权利的限制有助于防止一些权利实施过程中在特定商业环境中不成比例的杠杆行为。因此,为知识产权提供私权保护,既是对智力劳动的肯定与尊重,又有利于促进经济贸易的发展,从而在契约自由的原则下,激励知识产品的创造与交易,实现知识产品的价值最大化与资源的有效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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