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连带责任规定与责任自负的冲突

连带责任规定与责任自负的冲突

时间:2023-07-0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疑案的判决应尽量与社会强势观念相协调,目的是促使当事人服判,降低诉讼成本和纠纷成本。[37]在起草保证合同时,债权人应当依法而且能够将保证责任方式约定得清晰完整,应当向保证人解释和说明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后果,否则,应当推定为一般保证,将不利后果分配给债权人,这样做才符合责任自负的强势观念。

连带责任规定与责任自负的冲突

疑案的判决应尽量与社会强势观念相协调,目的是促使当事人服判,降低诉讼成本和纠纷成本。[33]《担保法》第15条明确规定了担保合同的内容,而且在表述时使用了“应当”二字。[34]按照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我们认为将依法完善保证合同的义务赋予债权人比赋予保证人更为妥当。《规定》对保证合同成立条件的认定非常宽容,只需要在主合同上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或者盖章即可。至于没有约定的内容,法律允许补正,如果当事人之间无法通过补充协议进行明确,则适用法律提供的漏洞填补规则。[35]对于保证人而言,这些在签字时无法看见的法律规则无异于债权人提供的格式合同条款[36]根据《合同法》第39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当事人应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进一步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当事人未尽到提示义务和解释说明义务的,该格式条款无效。[37]在起草保证合同时,债权人应当依法而且能够将保证责任方式约定得清晰完整,应当向保证人解释和说明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后果,否则,应当推定为一般保证,将不利后果分配给债权人,这样做才符合责任自负的强势观念。(www.daowe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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