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如何解决保证方式约定问题的保证人能力问题

如何解决保证方式约定问题的保证人能力问题

时间:2023-07-0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批复》第一句规定,“担保法生效之前订立的保证合同中对保证责任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应当认定为一般保证”,这是一般保证推定。《批复》第二句规定,“保证合同中明确约定保证人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始承担保证责任的,视为一般保证。”在同一条文中,出现了前后矛盾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尚且如此,普通民众显然没有区分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的能力。

如何解决保证方式约定问题的保证人能力问题

保证制度技术性强,条文晦涩难懂,即使受过系统专业训练的业内人士,对保证制度中的一些专业术语也容易误用,如《规定》即将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形式与其所承担的保证责任的方式没有加以区分。[20]更严重的是,《批复》第二条出现了前后明显不一致的规定。《批复》第一句规定,“担保法生效之前订立的保证合同中对保证责任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应当认定为一般保证”,这是一般保证推定。《批复》第二句规定,“保证合同中明确约定保证人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始承担保证责任的,视为一般保证。”按《担保法》的规定,这分明就是一般保证,[21]“视为”二字的引入不仅多余,而且让人困惑。更让人困惑的是,《批复》第三句规定,“保证合同中明确约定保证人在被保证人不履行债务时承担保证责任,且根据当事人订立合同的本意推定不出为一般保证责任的,视为连带责任保证”。上述情形明显属于保证合同中对保证责任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按照第一句的规定,应当认定为一般保证,在此却因为无法从当事人订立合同时的本意推定出为一般保证责任就“视为连带责任保证”,明显是连带责任保证规定。在同一条文中,出现了前后矛盾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尚且如此,普通民众显然没有区分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的能力。(www.daowe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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