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总之,由罗马法至近代民法典初期的成年监护制度,虽然经历了深刻的社会变迁,但替代决定范式没有变化。20世纪中叶后,社会经济发生了巨大变化,人权观念的进步和人口高龄化日趋严重,促使人们利用公法中的比例原则反思民法监护制度,[36]真正将本人作为决定的中心地位写入成年人保护制度的理念内,改变了民法积极干预否认意思能力不足之人的行为能力而从程序上协助本人行使权利,这使整个成年监护制度彻底失效。
罗马法的监护制度依附于家长权下的家庭制建立,[33]适用于自权人而非他权人,若自权人的“家长”因残疾不能行使权力时,[34]法律必须以积极干预的手段介入整个家庭的运行,其方式是设置监护人替代“家长”维持家庭的运行,监护人可以凭自己的意愿行使权力,[35]包括处置家庭财产等。
至近代资本主义社会,随着个人主义的盛行,家庭制度逐渐瓦解,商品经济快速发展,时代赋予了监护制度新的使命,即交易便捷和维护交易安全及保护个人财产利益,不过保护手段仍然没有发生变化,仍是以积极干预私人自治的手段替代本人作决定,这在经济快速发展的时代是符合当时社会需求的。总之,由罗马法至近代民法典初期的成年监护制度,虽然经历了深刻的社会变迁,但替代决定范式没有变化。(www.daowen.com)
20世纪中叶后,社会经济发生了巨大变化,人权观念的进步和人口高龄化日趋严重,促使人们利用公法中的比例原则反思民法监护制度,[36]真正将本人作为决定的中心地位写入成年人保护制度的理念内,改变了民法积极干预否认意思能力不足之人的行为能力而从程序上协助本人行使权利,这使整个成年监护制度彻底失效。也即不再以预先剥夺本人行为能力的方式强行设置监护人,而只对本人作出具体行为时的行为效力作出判断,针对意思能力不足者不再统一苛以单一的替代模式,而是通过多元化的协助手段使其能够最大可能地独立行使自己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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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私法 第16辑 第1卷(总第31卷)的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