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成年监护制度与剥夺行为能力的合理性反思

成年监护制度与剥夺行为能力的合理性反思

时间:2023-07-0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原则上,无/限制行为能力人所为的法律行为无效,但无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法律行为一律无效违背了行为能力制度的目的,假如其行为并没有危害双方当事人利益,反而有利的话,如果认定其行为无效,是不符合这一制度的设计目的的。若扩大适用行为能力的函射范围,继而仍采单一的替代决定范式来保护脆弱成年人的监护制度,必然会造成对自由的过度干预。

成年监护制度与剥夺行为能力的合理性反思

以天秤一端“剥夺行为能力”与另一端“成年监护”相关联是传统成年监护制度启动的要件,但二者的关联有着深刻的弊端且随着时代的发展愈发明显。

将法规范拟制的行为能力投回现实生活,可以观察到这一制度运行的弊端:首先,应当说行为能力类型化在欧陆民法典制定时是符合当时社会背景的,[23]但当今社会,随着医疗水平的提高,人口老龄化日趋严重,老龄人意思能力的丧失并非一下子完成,而是一个渐进的过程。[24]已经不可能再以一个特定的时点判定老龄人意思能力的有无,那么将行为能力简单地拟制为无或限制,正当性和合理性都值得商榷。[25]另外,即便是从传统行为能力拟制的依据群体(精神病人或精神耗弱者等)来考察,这种简单的区分也有所疏漏,因为欠缺行为能力的共性虽然都表现为欠缺意思能力,但具体个人的存留意思能力可能在量上或者质上都或多或少地有所不同。[26]其次,成年人行为能力欠缺宣告制度侵袭了个人隐私空间,导致了适格者的排斥。[27]以特别程序与特定方式对行为能力欠缺的情形向外界加以宣告公示,[28]而一旦将成年人行为能力欠缺的状况向外部予以公示,那么必然会引起本人的强烈反感,特别是本人及近亲属不愿意使本人心智或精神健康不正常状况为外界所知晓,这就导致了行为能力欠缺宣告制度(特别是无民事行为能力制度)基本不会被利用。[29]再次,对法律行为效力的规定稍显武断。原则上,无/限制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所为的法律行为无效,但无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法律行为一律无效违背了行为能力制度的目的(保护当事人的利益和交易安全),假如其行为并没有危害双方当事人利益,反而有利的话,如果认定其行为无效,是不符合这一制度的设计目的的。[30]在限制行为能力一级,情况就更加严峻了,我们很难切出一个与智力和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标准来判断具体行为的效力,这使得某一行为的效力待定与有效之间无法判断,从而使得行为能力制度流于形式。

在天秤的另一端,成年监护制度运行的弊端就更加明显。因为传统成年监护奉行医疗监护模式,其理论依据是硬家父主义,[31]它缺乏对行为能力欠缺者的尊重,过分强调监护的职能和监护人的职权,监护人对被监护人的人身监督和财产管理采全面接管(并未限制在一定的范围内)的方式,本人的人身、财产和医疗护理方面的决定权都交由监护人来行使,[32]监护人实际上是被监护人行为的管理者,本人的尊严几乎没有被考虑。如无行为能力人只能由监护人代为意思表示,当本人意愿与监护人意思不一致时,即便本人的意思是真实的法律亦不予承认,而仍以监护人的意思为准,此时,我们真的很难奢望本人能够说服监护人听从自己的意见;而限制行为能力人所为行为,监护人的意思也优于本人意愿,这同样会致使本人依真实意愿实施的法律行为因监护人行使撤销权而归于无效。替代决定并不能保证本人自主参与社会交往的意愿能够实现,所谓的保护方式极为容易被滥用。(www.daowen.com)

再检视二者之间的关联,可以说如果不考虑现实生活,行为能力欠缺与成年监护在逻辑体系上是自洽的,法律完全可以在预设的欠缺行为能力范围内为本人设置监护人代为意思表示,但已如上文述,法规范在抽取现实社会意思能力的过程中出现了偏差且为本人设置保护制度时仅采单一(替代)决定范式,这与法典化初期将行为能力制度类型化局限于精神病人或精神耗弱者等少数人群之内有关,如此两种制度关联时的问题并没有凸显。但随着人口高龄化及医学技术的进步,意思能力不足之人不再局限于精神病人或精神耗弱者,且对意思能力不足之人类型化的范围不能再为法律拟制的行为能力制度所函射,如此,行为能力制度就不能够适应社会变化了,监护制度的替代决定范式与之关联时的适用也就显然力不从心了。若扩大适用行为能力的函射范围,继而仍采单一的替代决定范式来保护脆弱成年人的监护制度,必然会造成对自由的过度干预。这种标榜保护本人名义而实质违背本人意志的传统决定范式,与其说是为了保护本人利益,倒不如说是为了保护交易安全而已。

总之,如果说在法典化初期,因精神医学的落后及人类寿命所限,对意思能力类型化的行为能力制度还能够适应当时的社会现实,那么当下这一类型化已经完全不能适应了。既然法规范中拟制的行为能力制度不能够完全反映社会现实,自然行为能力欠缺也就不能再作为成年监护制度的始端,那么就只能回归现实,在法律上推定有行为能力,在面对具象化的个人时采个案审查的形式具体判断意思能力的有无,对他们的保护也不应再是单一(替代决定)范式的传统成年监护制度,采多元化的协助方式为具体个人赋能的协助决定制度登上了历史舞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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