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深入探讨意思和行为能力的构建

深入探讨意思和行为能力的构建

时间:2023-07-0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论及成年监护,绕不开对行为能力制度的考察,这是因为只有那些行为能力欠缺之人才有“资格”适用监护。由此,剥夺行为能力与成年监护启动相关联,成年监护制度是行为能力欠缺效力之所及。意思能力作为事实判断,因人而异,但法律上,若允许所有人自由参与社会交往,[6]事后就很难判断行为人在行为时意思能力的有无,将现实生活中脆弱成年人多样化的意思能力不足之情形在法规范层面上拟制为简单的行为能力制度成为必要。

深入探讨意思和行为能力的构建

论及成年监护,绕不开对行为能力制度的考察,这是因为只有那些行为能力欠缺之人才有“资格”适用监护。[2]适用成年监护的群体不仅包括精神病人,还包括痴呆症人、智力障碍者、植物人、因年老或疾病等原因丧失辨识能力的成年人,如果具体规定成年人是否为无行为能力的原因,怎样列举都会有所遗漏,都不全面,因此通过行为能力制度将自然人之意思能力定型化能够避免片面性。[3]这样法律能够达到对大多数社会现象的最大公约数与典型化抽取。由此,剥夺行为能力与成年监护启动相关联,成年监护制度是行为能力欠缺效力之所及。[4]

究行为能力的实质构成乃为意思能力,它是一种事实能力,非法律能力;是个人意志之表示行为的主观要件,是产生意志的心理基础;与人的智能和年龄、身体状况(体力与生理健康、精神状态)、不良生活态度与习惯相关。[5]而对于心智能力与精神状况的判断通常依据医学鉴定标准,这一标准认为精神病人的意思能力或多或少受损。意思能力作为事实判断,因人而异,但法律上,若允许所有人自由参与社会交往[6]事后就很难判断行为人在行为时意思能力的有无,将现实生活中脆弱成年人多样化的意思能力不足之情形在法规范层面上拟制为简单的行为能力制度成为必要。(www.daowen.com)

具体来讲,是在法规范的框架内拟制一种“理性人”,[7]它脱离于具体人,这种理性人拟制基于现实生活中具象人的意思能力表象,拟制“人”的辨识和控制自己行为的程度,从而在法规范层面将行为能力划分为无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完全行为能力三个层级。[8]行为能力的有无直接影响法律行为的效力,决定个人参与社会的交往程度,即无行为能力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参与法律交往行为,其意思表示无效;限制行为能力人可以实施与其智力和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法律行为,以满足日常生活需要。[9]行为能力制度在拟制的法规范内构成了周延的逻辑整体,能够穷尽所有现实中具象人的意思能力。[10]另外,为使他人能够知晓本人行为能力欠缺的状况,由法院通过行为能力欠缺宣告的形式向外界作出公示,[11]以告知他人与受宣告人发生法律关系的后果。如此,极大保护了交易安全,并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个人利益。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