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我国可以通过对《民法总则》相关法规范的限缩与扩张解释植入协助决定制度并在编纂婚姻家庭编中予以完善。传统成年监护以行为能力的欠缺为启动要件,在个人适用监护后,采监护人代本人为意思表示的替代决定范式。
杜生一
摘 要:传统成年监护制度采全面监护的方式切断了脆弱成年人参与社会交往的渠道。但随着人权理论的进步与人口高龄化日趋严重,以预设有行为能力推定而后为具体个人赋能的协助决定制度产生。由此,对脆弱成年人的保护从传统的“排除性”范式——通过否认或限制行为能力后的监护制度将其隔离于自主决定以外,转向“包容性”范式——最大程度尊重本人意愿的基础上,为其提供协助以支持本人践行法律能力。新范式旗帜鲜明地对旧制度进行了纠正,使本人真正掌控自己的生活,这成为一切张力和矛盾之下最基本的共识。我国可以通过对《民法总则》相关法规范的限缩与扩张解释植入协助决定制度并在编纂婚姻家庭编中予以完善。
关键词:成年监护;行为能力;替代决定;协助决定
作者简介:杜生一(1986—),华东政法大学研究生教育院2016级民商法学专业博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民法总则、合同法、亲属法。(www.daowen.com)
基金项目:国家社科基金2017年一般项目“老年人意定监护制度研究”(17BFX211)、一般项目“意思表示解释的原理与方法研究”(17BFX192)及司法部2016年度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民法典·老龄监护措施替代机制研究”(16SFB2032)的阶段性成果。
传统成年监护以行为能力的欠缺为启动要件,在个人适用监护后,采监护人代本人为意思表示的替代决定范式。[1]替代决定的历史源流可以追溯到罗马法,而协助决定则是20世纪中叶以来,基于人权新理念的倡导和人口老龄化的现实,为解决替代决定过度限制本人自由而出现的新范式。那么两种决定范式的运行轨迹如何?我国立法是否应当引入新范式?本文试图回答这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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