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深度解读大数据在用户数据使用中的个性化需求回应和广告投放

深度解读大数据在用户数据使用中的个性化需求回应和广告投放

时间:2023-07-0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有的立足于数据本身的新特点,有的将其视为一种新型技术,有的将其视为全方位的变革和创新。为避免理解混淆,本文的“大数据”仅指数据集合意义上的大数据。[15].如《腾讯隐私政策》将更加了解用户如何接入和使用腾讯的服务,从而针对性地回应用户的个性化需求,例如语言设定、位置设定、个性化的帮助服务和指示,或对用户作出其他方面的回应、向用户提供更加相关的广告以替代普遍投放的广告等作为用户数据使用的用途。

深度解读大数据在用户数据使用中的个性化需求回应和广告投放

大数据时代编织了以数据为核心的联动利益关系网,多方主体、多维利益牵扯其中,数据从业者的数据利益保护也注定是一项繁杂的工程,绝非一文能尽其详。本文仅试图在数据赋权理论甚嚣尘上的研究背景下,通过数据利益的解构,窥视数据利益保护的动态复杂,尽可能挣脱权利泛化的洪流,为数据利益保护提供新的思路,以期为数据利益保护制度的全面构建尽绵薄之力。

【注释】

[1].刘建刚:《数据权的证成》,《北京政法职业学院学报》2016年第4期。

[2].许可:《数据保护的三重进路——评新浪微博诉脉脉不正当竞争案》,《上海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7年第6期。

[3].肖冬梅、文禹衡:《数据权谱系论纲》,《湘潭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5年第6期。

[4].王玉林、高富平:《大数据的财产属性研究》,《图书与情报》2016年第1期。

[5].许可:《数据保护的三重进路——评新浪微博诉脉脉不正当竞争案》,《上海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7年第6期。

[6].李天柱等:《大数据价值孵化机制研究》,《科学学研究》2016年第3期。

[7].数据被动生成是数据从业者主动记录个人信息主体的数据的过程,以结构化数据的生成为主,如银行交易记录;数据主动生成是指个人信息主体在社交网络、社交平台中主动录入数据,如用户主动在社交网络上发布内容,包含结构化数据、半结构化数据和非结构化数据;数据自动生成则是基于传感器设备的使用而自动记录的数据,如使用智能手机自动记录于手机设备的情境信息、位置感知等,主要为半结构化数据和非结构化数据。参见李学龙、龚海刚:《大数据系统综述》,《中国科学:信息科学》2015年第1期。

[8].李涛等:《大数据时代的数据挖掘——从应用的角度看大数据挖掘》,《大数据》2015年第4期。

[9].在数据实践中,也存在大量的非用户数据,其同样承载了数据从业者的利益,但由于非用户数据不涉及个人信息利益的衡量,对其保护更为简单,无必要单独进行讨论,本文不作进一步阐释。

[10].《新浪微博个人信息保护政策》,资料来源:https://weibo.com/signup/v5/privacy;访问时间:2018年6月2日。

[11].大数据存在多元价值,学界往往从不同视角界定大数据,其定义也就呈现多维交叉态势。有的立足于数据本身的新特点,有的将其视为一种新型技术,有的将其视为全方位的变革和创新。即使仅在法学领域,大数据也没有公允的定义。无论是与数据本身相关的数据科学、数据技术、数据工程、数据应用、数据集合还是其所带来的经济文化变革,都构成了大数据不可割舍的一部分,大数据也就难以避免地在各种维度被使用。为避免理解混淆,本文的“大数据”仅指数据集合意义上的大数据。孟小峰、慈祥:《大数据管理:概念、技术与挑战》,《计算机研究与发展》2013年第1期。王新才、丁家友:《大数据知识图谱:概念、特征、应用与影响》,《情报科学》2013年第9期。Manyika J.,Chui M.,Brown B.,et al.,Big Data:The Next Frontier for Innovation,Competition and Productivity,资料来源:https://www.mckinsey.com/business-functions/digitalmckinsey/our-insights/big-data-the-next-frontier-for-innovation;更新时间:2011年6月;访问时间:2018年4月27日。〔英〕维克托·迈尔-舍恩伯格、肯尼思·库克耶:《大数据时代:生活工作与思维的大变革》,盛杨燕、周涛译,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2013年版,第2—15页。

[12].See Deborah Estrin,“Small data,where n=m”,in Communications of The ACM,57(2014),p.32.

[13].See Santa Agreste,Pasquale De Meo,Emilio Ferrara,“Trust Networks:Topology,Dynamics,and Measurements”,in IEEE Internet Computing,19(2015),pp.26—35.Rufus Pollock,“Forget big data,small data is the real revolution”,资料来源:https://www.theguardian.com/news/datablog/2013/apr/25/forget-big-data-smalldata-revolution;更新时间:2014年4月25日;访问时间:2018年6月3日。

[14].李立睿、邓仲华:《“互联网+”背景下科研用户的小数据融合研究》,《图书情报工作》2016年第6期。

[15].如《腾讯隐私政策》将更加了解用户如何接入和使用腾讯的服务,从而针对性地回应用户的个性化需求,例如语言设定、位置设定、个性化的帮助服务和指示,或对用户作出其他方面的回应、向用户提供更加相关的广告以替代普遍投放的广告等作为用户数据使用的用途。参见《腾讯隐私政策》。《新浪微博个人信息保护政策》也有相似说明:微博可能会将用户非敏感的个人信息用于市场营销,使用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使用用户所提供信息在微博平台中向用户展示或提供广告和促销资料,通告或推荐微博的服务或产品信息,以及其他此类根据用户使用微博服务或产品的情况所认为用户可能会感兴趣的信息。

[16].关于数据与信息的关系,有学者认为数据是毫无意义的代码,“数据偏重形式、信息偏重内容”被极致化。梅夏英:《数据的法律属性及其民法定位》,《中国社会科学》2016年第9期。笔者认为,这种观点与数据实践完全相悖:无论是对于个人信息主体还是数据从业者,数据的价值和意义均源于其所蕴含的信息内容,法律范围内所探讨的数据必须是与利益相关的数据,被掏空内容的数据根本不能也不应进入法律语境内。

[17].我国立法上明确确立了知情-同意的个人信息收集、使用框架,但学界对于知情-同意框架是否严格适用于所有个人信息存在争议。此问题并非本文重点,在此不作赘述。

[18].当然,数据实践中任何用户数据在数据从业者间的数据共享均一一重新争取用户同意有碍数据的流转效率,因此不少数据从业者在其相关用户协议中均事先通过格式条款取得用户授权或者排除用户授权作为必要条件。如《腾讯隐私政策》通过艰涩的格式条款设计“免除”了其取得授权的义务,概括起来内容如下。除以下情形外,未同意,我们以及我们的关联公司不会与任何第三方分享您的个人信息:我们以及我们的关联公司,可能将您的个人信息与我们的关联公司、合作伙伴及第三方服务供应商、承包商及代理(例如代表我们发出电子邮件或推送通知的通讯服务提供商、为我们提供位置数据的地图服务供应商)分享(他们可能并非位于您所在的法域),用作下列用途:向您提供我们的服务;实现“我们可能如何使用信息”部分所述目的;履行我们在《腾讯服务协议》或《腾讯隐私政策》中的义务和行使我们的权利;理解、维护和改善我们的服务。参见《腾讯隐私政策》,资料来源:http://www.qq.com/privacy.htm#q5;访问时间:2018年6月2日。

[19].上海数据交易中心:《个人数据保护原则》第三条,资料来源:https://mcc.chinadep.com/static/chinadep/image/cover3.pdf;访问时间:2018年6月2日。

[20].金耀:《个人信息去身份的法理基础与规范重塑》,《法学评论》2017年第3期。

[21].杨张博、王新雷:《大数据交易中的数据所有权研究》,《情报理论与实践》2018年第6期。

[22].王玉林、高富平:《大数据的财产属性研究》,《图书与情报》2016年第1期。

[23].程啸:《论大数据时代的个人数据权利》,《中国社会科学》2018年第3期。(www.daowen.com)

[24].王新华、梁伟栋:《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经济学分析——以利益平衡观为视角》,《江西社会科学》2011年第6期。

[25].参见《加拿大黄金公司(Goldcorp)把众人的点子变成了金子》,资料来源:http://news.fx168.com/opinion/column/hujiajun/1604/1862307.shtml;更新时间:2016年4月30日;访问时间:2018年4月27日。

[26].刘辉:《打破“数据壁垒”,实现“行业共享”》,《贵阳日报》2016年5月4日,第3版。

[27].See Jack.M.The Path of Robotics Law,California Law Review Circuit,2015,Vol.6,pp.45—60.

[28].程啸:《论大数据时代的个人数据权利》,《中国社会科学》2018年第3期。

[29].叶金强:《〈民法总则〉“民事权利章”的得与失》,《中国法学》2017年第3期。

[30].〔美〕R.M.昂格尔:《现代社会中的法律》,吴玉章、周汉华译,北京:译林出版社2001年版,第46页;张新宝:《侵权责任法立法的利益衡量》,《中国法学》2009年第4期。

[31].申晨:《虚拟财产规则的路径重构》,《法学家》2016年第1期。

[32].吴帅帅:《大数据壁垒遍存,数据“沉睡”制约大数据产业发展》,资料来源:https://www.iyiou.com/p/41572;更新时间:2017年3月24日;访问时间:2018年6月6日。

[33].参见《互联网搜索引擎服务自律公约》第7条、第8条。

[34].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6)京73民终588号民事判决书

[35].如东湖大数据交易中心免费提供58同城的招聘信息,其中包括公司名称、所属行业、规模、性质,招聘要求、岗位、数量、学历、日期、薪资、福利等字段。参见东湖大数据交易中心:《58同城招聘信息数据》,资料来源:http://www.chinadatatrading.com/trade/detail?id=14781;访问时间:2018年5月12日。

[36].齐爱民、周伟萌:《论计算机信息交易的法律性质》,《法律科学》2010年第3期。

[37].贵阳大数据交易所:《交易规则》,资料来源:http://www.gbdex.com/website/view/dealRule.jsp;访问时间:2018年6月2日。

[38].上海数据交易中心:《流通数据处理准则》第三条,资料来源:https://mcc.chinadep.com/static/chinadep/image/cover3.pdf;访问时间:2018年6月2日。

[39].张阳:《数据的权利化困境与契约式规制》,《科技与法律》2016年第6期。

[40].徐瑞:《商业秘密的保护与限制》,《知识产权》2015年第1期;孙彩虹:《我国诉前禁令制度:问题与展开》,《河北法学》2014年第8期。

[41].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5)浦民三(知)初字第528号民事判决书。

[42].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1)一中民终字第7512号民事判决书。

[43].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6)京73民终588号民事判决书。

[44].张钦坤:《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适用的逻辑分析——以新型互联网不正当竞争案件为例》,《知识产权》2015年第3期。

[45].何隽:《大数据知识产权保护与立法:挑战与应对》,《中国发明与专利》2018年第3期。

[46].Climate Lab Book:Warming stripes,资料来源:http://www.climate-lab-book.ac.uk;更新时间:2018年5月22日;访问时间:2018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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