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数据利益的知识产权保护模式

数据利益的知识产权保护模式

时间:2023-07-0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本部分所探讨的数据利益保护的知识产权模式,并不探讨数据利益形成过程中,数据从业者是否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问题,而是关注其数据利益所赖以存在的数据形态能否因具备知识产品的特性,而进入知识产权保护领域的问题。目标信息作为智力成果的法律保护,直接适用知识产权保护的规定。

数据利益的知识产权保护模式

大数据背景下,知识产权保护的形势更加严峻,如网络爬虫技术广泛运用过程中,极易因违法抓取具有独创性的网页版式和内容而侵犯他人著作权;云计算等数据储存服务因缓存独创性内容侵犯他人著作权等。因此,在数据价值孵化过程中,数据从业者也时常陷入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纠纷之中。本部分所探讨的数据利益保护的知识产权模式,并不探讨数据利益形成过程中,数据从业者是否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问题,而是关注其数据利益所赖以存在的数据形态能否因具备知识产品的特性,而进入知识产权保护领域的问题。

第一,用户数据是数据从业者收集的原始数据,其从用户转移到数据从业者的过程中,数据从业者并未对数据内容进行新的创造,用户数据之上的数据利益不受知识产权保护。即使用户数据具有创造性内容,如用户在社交平台上发布的创造性内容,该著作权亦归属于用户,与数据从业者无关。

第二,小数据集合的内容指向特定个体,不具有独创性,却具有身份性,将其之上的数据利益纳入知识产权保护,既缺乏基本要件,也容易引发侵犯个人信息利益、隐私利益的风险。(www.daowen.com)

第三,大数据集合的知识产权保护仍因欠缺独创性要素而难以实现。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内容选择和编排上体现独创性的作品,构成汇编作品,受到著作权保护。然而,大数据集合强调数据的总量和混杂,寻求在尽可能庞大的样本(样本≈总本)中发现相关性,因此并不强调对数据的编排、选择,大数据集合本身也就难以具有独创性内容。[45]

第四,目标信息是对数据集合经过计算、分析之后得到的对具体实践具备指导意义的信息。正如前文所述,目标信息的内容具有不确定性,因而数据利益和相应的保护模式均存在变数。当目标信息脱离于具有人身性的原始数据,尤其经过结构化处理、可视化处理之后,形成具有创造性的智力成果,该目标信息就可以通过知识产权获得保护。典型的例子是,数据从业者通过可视化技术呈现的目标信息,往往可以成为著作权保护的对象。如Climate Lab Book将其收集的1850—2017年全球气温变化以图像形式表现出来:整个图像由深浅不一的蓝色或者红色条纹组成,每一条纹代表一年的温度,颜色描述气温的高低,条纹整体上从蓝到红,代表温度从低到高,全球变暖趋势跃然纸上,此图也被称为“warming stripes”。[46]而这显然受著作权保护。目标信息作为智力成果的法律保护,直接适用知识产权保护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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