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目标信息的提取与应用在大数据实践中的挑战

目标信息的提取与应用在大数据实践中的挑战

时间:2023-07-0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无论是小数据实践还是大数据实践,目标信息均为数据形态变化之终点,之后便进入目标信息的应用阶段。从大数据中提取目标信息并非产品的标准化生产,其除了受客观的技术因素和大数据状态影响外,还受到提取主体的主观认知影响。

目标信息的提取与应用在大数据实践中的挑战

无论是小数据实践还是大数据实践,目标信息均为数据形态变化之终点,之后便进入目标信息的应用阶段。在小数据实践中,目标信息仍然是关于特定个人的可识别性内容,其之上所承载的个人信息利益与数据利益无异于用户数据和小数据集合,在此不再赘述。

1.目标信息内容多样

大数据实践中的目标信息内容则复杂得多。从大数据中提取目标信息并非产品的标准化生产,其除了受客观的技术因素和大数据状态影响外,还受到提取主体的主观认知影响。因此,以大数据为原材料所提取的目标信息在内容上具有明显的不确定性,被提取的目标信息可能表现为不同的规律、规则、现象,这些目标信息通常是数据从业者收集、分析数据的终极目标,存在为其创造巨大价值和商机的无限潜能。

2.目标信息之上的数据利益多样(www.daowen.com)

然而,目标信息的内容变化直接影响了数据利益的保护。当目标信息属于公共知识、客观规律甚至科学发现时,数据从业者除可以使用该目标信息外,并不享有其他数据利益,他人同样可以利用此目标信息,数据从业者并不能以其为该目标信息的发现者而主张禁止他人使用,如招商银行通过数据分析识别出招行信用卡价值客户经常出现在星巴克、DQ、麦当劳等场所。当目标信息是具有经济价值的秘密性经营性信息或者技术性信息时,数据从业者有权禁止他人窃取、使用其目标信息;当目标信息的内容具备独创性时,目标信息甚至可能承载数据从业者独占、排他的知识产权

综上,不同数据形态之上承载的数据利益存在差异。在以小数据为中心的数据实践中,用户数据、小数据和目标信息本身就是个人信息,同时承载了个人信息利益和数据利益,一方面,未经数据从业者许可,他人不得使用其用户数据、小数据和目标信息;另一方面,数据利益附属于个人信息利益,数据从业者不具有独立的积极权能,不能单独许可他人使用,必须同时征得个人信息主体的同意。在以大数据为中心的数据实践中,大数据集合成为独立于个人信息的新的利益载体,具备独立于个人信息的经济价值,数据从业者对于大数据集合的支配无需个人授权,仅承担不侵犯个人信息权的消极义务;目标信息之上的利益状态则依其内容变化而变化。从以上分析不难得出,数据利益保护需要细致的分析和衡量,数据利益保护路径的开辟需要的不是“大刀阔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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