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大规模、多元化的大数据集合及其独立价值

大规模、多元化的大数据集合及其独立价值

时间:2023-07-0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相较于用户数据和小数据,大数据集合之上承载了更为独立、完整的数据利益。因此,大数据所蕴含的信息之价值不可能在个人信息中呈现,在这些大规模、多元化的数据集合之上形成了新的独立价值。数据从业者可以独立地使用或者许可他人使用其控制支配的大数据,无需以用户的同意为必要;包含信息主体在内的他人不得擅自窃取大数据集合。

大规模、多元化的大数据集合及其独立价值

数据从业者高速捕获、汇聚和储存了大规模、多样化的大数据,并以与数据运行速度相匹配的高速率分析技术对大数据价值进行开发。这一超过传统数据库软件工具捕获、存储、管理和分析数据能力的数据集合,潜藏了大量有价值的信息。正因如此,被誉为“新石油”的大数据成为国内外数据从业者纷纷争夺的新型资源。相较于用户数据和小数据,大数据集合之上承载了更为独立、完整的数据利益。

1.大数据有着独立于个人信息的经济价值

大数据所汇聚的数据单位并非只针对和围绕特定个人,而是关注全体用户的全样本数据(样本≈总体)。数据从业者通过相关性分析(注重分析数据之间的可能规律和联系)从大数据中所能提取的目标信息,不是对特定个人的人格图像描述,而是总体趋势、规律等,适用于更为宏观的决策制定、规划设定和商业布局而非个性化服务的提升。因此,大数据所蕴含的信息之价值不可能在个人信息中呈现,在这些大规模、多元化的数据集合之上形成了新的独立价值。(www.daowen.com)

2.大数据之上的数据利益具备独立性

在大数据实践中,大数据的形成通常要先经过去身份化、数据脱敏等必要环节,以保护个人信息安全,在一些大数据交易中心,大数据的去身份化已成为必经步骤。[19]尽管我国《网络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并没有明确强制要求数据从业者采用去身份化技术,但基于个人信息安全保护以及数据之上隐私和资产的一定分离,去身份化技术的强制实施应当被立法机关采纳。[20]基于去身份化等脱敏技术和巨量数据混杂对识别性的淡化作用,大数据成为不同于个人信息的独立数据利益载体。数据从业者可以独立地使用或者许可他人使用其控制支配的大数据,无需以用户的同意为必要;包含信息主体在内的他人不得擅自窃取大数据集合。数据从业者仅负有消极不侵犯个人信息利益的义务,如擅自恢复去身份化数据的身份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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