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探讨哲学中客体与对象的关系

探讨哲学中客体与对象的关系

时间:2023-07-0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正因为二者是通过一定的认识和实践活动相互关联起来的相对概念,因此不同的主体、不同的认识和实践活动,其客体是不同的,或者说成为客体的对象是不同的。即,对象是客观的存在,而客体是对象在主体中的反映。毫无疑问,本文行将在法学框架下讨论的主体、客体和对象属于认识论范畴而非本体论范畴。但如前所述,无论哲学理论如何众说纷纭,认识论上的主体是以人为中心,客体是人的对立面这一点,并不会出现改变。

探讨哲学中客体与对象的关系

“主体”与“客体”作为经典和基础的哲学范畴,主要在两个意义上被使用。

一是本体论。亚里士多德在《范畴篇》中,以“主体”表示某种特性、状态和作用的承担者。费尔巴哈曾说,“存在是主体(主词),思维是宾词”,马克思在《神圣家族》中指出,“物质是一切变化的主体”。

二是认识论。在17世纪,从霍布斯、笛卡儿、康德到黑格尔,主体、客体及其相互关系成为认识论研究的中心问题。他们的各种主体论述,无论是“作为感觉者的主体”(霍布斯)、“主体自我意识”(笛卡儿),还是“先验主体”(康德)、“自我意识”(费希特),或是“绝对精神”(黑格尔),其本质都离不开人。费尔巴哈提出,精神、意识只是主体的特性,真正的主体是“实在的和完整的人”;马克思辩证唯物主义认为,“主体是人,客体是自然”,“但并非任何一个个人都可以成为主体,任何自然都是客体。主体是有头脑、能思维、从事社会实践活动和认识活动的个人或社会集团。客体是主体活动所指向的对象。自然界在人类之前早就存在,但不构成现实客体。自然界在人的实践过程中从客观世界中分离出的那一部分或那一方面的客观存在才成为客体,它是人的实践和认识的对象和结果。同一对象,对于不同的主体会有不同的部分或方面成为它的客体”,“主体可以分为个人主体、集团主体、社会主体等;客体可以分为自然客体、社会客体以及以物质形式、物质载体表现出来的精神客体,还包括主体的对象性活动和作为认识、改造对象的自我”。[72]

按照辩证唯物主义,劳动和实践是理解主体和客体关系的关键。劳动实践创造了作为从事实践和认识活动的主体(人)本身,同时又使客观世界、自然界成为人的实践和认识活动的对象,即客体。[73]因此,相应于人的实践活动,又存在“物化”、“对象化”或者说“客体化”的概念。“物化”是指主体观念的东西转化为客观的物质形态的东西。[74]“对象化”又称“客体化”,是指主体在发展过程中创造出自己的客体,并在客体中实现自己、肯定自己,亦称“人的本质的对象化”、“劳动的对象化”。[75]

可以看到,哲学中的“主体”、“客体”之含义并未完全脱离其语言含义。一方面,主体处于主要的、支配的地位;另一方面,主体与客体是相互对立又相互关联的一对概念,它们通过主体对客体(对象)的认识、实践活动而联结起来。正因为二者是通过一定的认识和实践活动相互关联起来的相对概念,因此不同的主体、不同的认识和实践活动,其客体是不同的,或者说成为客体的对象是不同的。因此,无论是主体还是客体,都不是虚幻的、单一的类概念,而是活在具体的场景或者语境中的具体的概念。主体和客体不仅有前述各种分类,还会表现为具体的实体存在。例如,自然客体可以包括树木、山川,精神客体可以包括神话人物、作品等。

还可以看到,认识论范畴内“客体”和“对象”基本上是互为解释的。或者对对象的解释也仍然是一种循环,例如指“行动或思考时作为目标的人或事物”[76]。如果说对象与客体有什么区别的话,就在于“客体”作为认识论范畴,已经在“对象”中掺入了主体的劳动。即,对象是客观的存在(前文论及“对象”之本义为任何立于对面者),而客体是对象在主体中的反映。这种区别只是思辨意义上的,在一对具体的主客体关系中,“客体”和“对象”最终指向的客观存在是同一的。(www.daowen.com)

前文提到,例如方新军教授认为,哲学中客体的概念众说纷纭或甚至已经被消解,从而不足为凭,因而法学理论中的主客体概念只需自足即可。此说并不可取。

毫无疑问,本文行将在法学框架下讨论的主体、客体和对象属于认识论范畴而非本体论范畴。在哲学发展的轨迹中,有关主体、客体的理论确实推陈出新、众说纷纭。古代哲学注重对客体进行解释(仅就本体论的建构而言),近代哲学注重主体问题的研究(认识论、方法论尤为突出),德国古典哲学家们则注重探讨主客体的统一性(多为思辨意义上的统一性)。[77]及至现代、后现代,哲学家们仍在继续解读。

但如前所述,无论哲学理论如何众说纷纭,认识论上的主体是以人为中心,客体是人的对立面这一点,并不会出现改变。因为思维或精神是能动主体区别于许多客体(除非主体自身作为客体被认识和实践的时候)的一个重要特征。[78]简言之,“主体是人,客体是人之对象”[79]。具体来说,主体是按照一定目的作用于世界的人。认识和实践是作用于“世界”的基本方式。人所作用的“世界”,是人的对象领域,或者说是一个表示所有客体在其内的集合概念。[80]

至于后现代主义在各个领域对现代主义的否定,至多是一种思潮,对认识现代性的局限有一定的意义,但是往往矫枉过正,走向极端。其所谓对主体、客体的消解,[81]不足为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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