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术语的命名与术语学优化方法

术语的命名与术语学优化方法

时间:2023-07-0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权利客体与权利对象是何含义,其所指(外延)为何,是一个术语命名问题。术语命名与概念定义是硬币之两面。在本部分的以下论述中,为简明起见仅提及术语命名。在名词术语的规范方面,1985年国务院批准成立了全国科学技术名词审定委员会,是经国务院授权,代表国家审定、公布科技名词的权威性机构。同时,法学之内,可明显注意到刑法学理论中的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之分。

术语的命名与术语学优化方法

权利客体与权利对象是何含义,其所指(外延)为何,是一个术语命名问题。术语命名与概念定义是硬币之两面。从命名角度来看,所考察的是,在权利这个法律关系中,当我们考察其各构成要素例如权利所涉及的物或行为或“利益”时,这个要素(概念)用何种术语来指称。从概念定义的角度来看,如果我们使用了权利客体或者权利对象这个术语,其作为一个概念的含义和外延为何。在本部分的以下论述中,为简明起见仅提及术语命名。

在名词术语的规范方面,1985年国务院批准成立了全国科学技术名词审定委员会(原称全国自然科学名词审定委员会),是经国务院授权,代表国家审定、公布科技名词的权威性机构。[36]国务院于1987年8月12日明确批示,经全国自然科学名词审定委员会审定公布的名词具有权威性和约束力,全国各科研、教学、生产经营以及新闻出版等单位应遵照使用。[37]该委员会在长期的工作中形成了一套审定原则和方法。其中,科技名词定名原则包括:单义性原则;科学性原则;遵从系统性、简明性、民族性、国际性和约定俗称等原则;协调一致原则。[38]

但顾名思义,该委员会所规范的主要是科学技术名词。目前其公布的101种科技名词中,只有少数几种(如《语言学名词》《世界历史名词》等)是人文社科名词术语,另有近20种人文社科名词审定工作在进行当中。[39]不可否认,与科学技术学科相比,人文社科学科及其名词术语具有特殊性。[40]但总体而言,各学科仍有较为公认的知识体系。[41]人文社科名词术语虽呈现更为丰富的多样性,但同样应遵循与科学技术名词术语基本相同的定名原则,或至少应有所借鉴。

其中尤其需要注意以下原则:[42]

(1)科学性。即定名时应按概念的内涵来定出规范的名词,使其“名符其义”,准确地反映所指事物的特征。

(2)系统性。名词在其相关学科或领域中不是孤立的、随机的,而是有层次、成系统的,是分类学的有机组成部分。名词的系统性包括学科概念体系、逻辑相关性和构词能力等。

(3)协调一致原则。当同一个概念在不同学科或领域中的名称不一致时,应根据“副科尊重主科”的原则统一定名。对此,专利文件的术语使用规则和解释规则是一个很好的注解。尽管专利说明书是专利权人自己的词典,[43]但是,“一般来说,不应当使用在所属技术领域中具有基本含义的词汇来表示其本义之外的其他含义,以免造成误解和语义混乱”[44]。这里说的是“所属技术领域”,相对于一件具体的专利说明书,就是通用领域或上位领域。类比于法学领域,例如,如果知识产权法学相对于民法学有一套独立的概念系统,或者法学(法哲学)相对于哲学有一套独立的概念系统,理论上并非完全不可,[45]但显然不利于理论体系的严谨有序,进而不利于学术交流和知识传播。优选方案,仍然是知识产权法学与民法学、法学与哲学,尽量(在相关联的方面)具有一致的概念体系。(www.daowen.com)

这里涉及法学和哲学的关系。哲学是关于世界观的学说,是人们对整个自然界、社会和思维的根本观点的体系。[46]哲学是从各门具体学科中概括出来的最一般的知识,同时对具体学科的研究起着世界观和方法论的指导作用。[47]法学是以法律、法律现象以及其规律性为研究内容的社会科学。法律的直接目的,在于维持社会秩序,并通过秩序的构建与维护,实现社会公正。因此法学的研究,绝非研究法律文本,根本上涉及对人、社会、国家的认识和治理,与哲学思想无法分离。因此,历史地看,法学中的客体(对象)概念毫无疑问借自哲学。[48]而现实地看,若需厘清法学中的“客体”与“对象”概念,仍需从其哲学含义入手。[49]因此,某些观点割裂法学与哲学,[50]无疑是错误的。

此外,法学概念当然也跳不出用以表达思想的语言的框架。一般来说,要避免对通常的词汇赋予特别的含义,“因为人们在使用这些词语时,不可能始终记得或准确理解这些特别赋予的含义,而只可能在通常意义上来理解和使用这些词语。如果我们不从通常含义上来讨论这些词语的概念,天长日久,学术界必定会产生语义混乱。这是我们所不希望看到的”[51]

因此,对于权利客体与对象之争,语言与哲学,是需要加以考虑的上位学科或曰上位领域。同时,法学之内,可明显注意到刑法学理论中的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之分。若属内部不同理论架构,是需要考虑协调的。

前文提到,术语定名和概念定义是硬币的两面。相应,考察此问题也有两个路径:由指称入手,研究其对应的种种概念;或由概念入手,考虑概念的已有指称,从中优选或另提新的建议。[52]

因此,在采用分析法学论证路径的基础上,本文将先讨论客体和对象在语言和哲学中的含义,进而从哲学、法哲学的角度来考察权利客体和对象的内涵和外延,并考察刑法学理论中的客体与对象是否具有兼容性,抑或已成为不同理论架构的例外。另一方面,本文亦从权利本身出发,考察其构成要素,看其构成要素是否能够,或者构成要素中的哪些部分能够,与客体与对象之一般语言含义、哲学含义或刑法学含义相契合。由此厘清“客体”与“对象”的术语和概念究竟如何与法学理论相匹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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