澄清法学概念和其中的逻辑是分析法学的专长。现代分析法学的哲学基础是分析哲学,以及相关的符号学(包括语义学)等。分析哲学是以语言分析为首要任务,以逻辑分析为主要方法,旨在建立所谓的科学的哲学。[26]符号学研究符号与其对象的关系(语义学)、符号与人的关系(语用学)以及符号之间的关系(句法学)。[27]分析法学的精神和方法的实质主要在于:①认为法律概念的分析是一项意义重大的工作,它不同于有关法律来源与运作的历史学和社会学研究,也不同于自然法学方法;②认为法律体系是一个封闭的逻辑体系,正确的法律判决可以从与社会目的、道德标准毫无关系的既有法律规定中,以逻辑的方法演绎出来。[28]
当然,上述第二个方面略显绝对。不可否认,“我们在运用抽象概念的时候,往往面临一种危险,这种危险在其他学科中也同样存在,那就是易于偏离现实世界,所以,避免此种危险的最好方法就是以实例来辅佐我们的抽象思维”[29]。也就是,分析法学只能作为工具,帮助我们更为清晰地认识法律的内在逻辑,但是它也不能脱离社会现实,需要结合其他法学研究方法。
事实上,完整的法学方法论必须包括自然法学、社会法学(也包括历史法学)和分析法学三个方面,仅作为其中一个方面的分析法学当然无法取代其他任何一个方面。[30]这也可以从分析法学的源流来看。分析法学的起源,包括西欧11世纪末到15世纪出现的基于对罗马法《学说汇纂》的研究的注释法学,德国源于同样以《学说汇纂》为基础的潘德克顿法学的概念法学,现代英美国家分析法学(边沁、格雷、霍菲尔德、科克洛克、凯尔森、哈特等),以及斯堪的纳维亚法律实在论。可以看到,分析法学并不仅仅是出于传统上认为从规则到规则的大陆法传统,其同样也从英美普通法传统中生发出来。这一方面可以说明无论是大陆法传统还是英美法传统,都存在概念体系化、逻辑化的内在需求,亦符合两大法律传统相互融合的趋势,另一方面也说明分析法学可以生长于和运用于完全不同的实在法基础之上——诚然,大陆法的源流罗马法以至古希腊法律,[31]无疑都是建基于随历史而不断演变的民俗的,更不用说普通法。因此这反过来说明,任一法系、任一实在法,本质上是民俗与理性的结合,因此现实的法律不可脱离民俗的传统。
但无论如何,仍然不可否定分析法学应当作为现代法学的基本方法。[32]可以说,自罗马法以来的法典化运动,从自然法思想到注释法学,从潘德克顿法学到概念法学,就是一个法律不断理性化的过程。而分析法学是有史以来法学理性研究的最高峰。
分析法学的基本方法,大体包括以下三个方面:[33](www.daowen.com)
(1)逻辑分析。主要是指对法律概念内在的逻辑元素进行化约还原。“分析法学家的目标就是通过辨别法律概念并将其分解成构成它们的基本成分来阐明法律的概念。”[34]
(2)语义分析。是逻辑分析方法的辅助工具。着重从词义方面对法学的词汇和概念进行分析,发现它们之间的细微区别,从而准确地使用它们,以澄清法学上的混乱。
(3)概念的功能分析。不可孤立地看待一个法律概念,而应将其放在整个法律推理中予以考察,它在整个法律推理中所承担的“媒介”作用才是法律概念的本质。
作为分析法学对法律概念的分析程序,“分析法学对法律概念的分析首先也是剔除法律概念上的语言泥尘,通过比较,发现差异,从而明确一个词语的确定指向,这就是语义分析的方法,然后运用逻辑还原的方法,分析这个词语所指向的法律概念的内在逻辑元素,最终在逻辑上获得一个关于某一法律概念的最为彻底的理解”[35]。本文将遵从这一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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