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民事权利客体与对象的争议:探讨引言

民事权利客体与对象的争议:探讨引言

时间:2023-07-0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民事权利客体与对象之争已持续多年。其基本问题是权利客体与对象是否同一。在多数民法著作中,权利之客体、标的、对象均作为同一概念来使用。不过,另有一些主张看起来认为客体与对象属同一范畴,可是此“对象”非彼“对象”,不仅认为例如债权之客体为行为,且一切权利之客体皆为“行为”。[8]一说权利客体与对象系不同范畴。

民事权利客体与对象的争议:探讨引言

民事权利客体与对象之争已持续多年。其基本问题是权利客体与对象是否同一。进一步的问题则是权利客体(若同一的话,还包括对象)究竟是何含义。

一说客体与对象属同一范畴。此说目前在知识产权界居于主流。[1]民法学界主流观点亦如是。在多数民法著作中,权利之客体、标的、对象均作为同一概念来使用。[2]简言之,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即民事权利客体,是指民事权利、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并须根据不同的法律关系分别确定,例如包括物、行为、知识产权等。[3]

刚刚施行之《民法总则》[4]即采同一说,并具体列举了不同范畴说认作“对象”的类型化客体作为知识产权客体之列举式定义:[5]

第一百二十三条 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是权利人依法就下列客体享有的专有的权利:

(一)作品;

(二)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三)商标;

(四)地理标志;

(五)商业秘密;(www.daowen.com)

(六)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七)植物新品种;

(八)法律规定的其他客体。

不过,另有一些主张看起来认为客体与对象属同一范畴,可是此“对象”非彼“对象”,不仅认为例如债权之客体为行为,且一切权利之客体皆为“行为”。如苏联法学家玛·巴·卡列娃认为,“一切法律关系(包括财产法律关系)的客体,都是一定的作为(或对作为的抑制)、一定种类的活动”。[6]中国也有学者认为,“既然民事法律关系是一个统一的概念,它的客体也应该是统一的”,即“体现一定物质利益的行为”。[7]“行为显然是权利的客体,因为只有行为才是权利法律关系所规范的对象”。[8]

一说权利客体与对象系不同范畴。有人认为,权利客体是一个抽象的范畴,是指体现在各种权利对象上的人格利益或财产利益;权利对象是一个相对具体的范畴,包括物、行为、信息等承载各种财产利益或人格利益的载体[9]有人将客体视为与权利人相对的义务人,“权利客体,乃义务主体。通常称为义务能力人,责任能力人。权利客体一词,亦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就广义言,包括在法律上履行义务及负担责任资格之人。就狭义言,则仅指履行义务资格之人”。[10]但该说并不为主流所接受。另有人认为,“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为法律所确认和保护的,通过法律关系主体行使权利与履行义务的行为加以调整的社会关系”。[11]

不同范畴说的变异观点之一为权利客体的分层说。此说滥觞于德国学者拉伦茨。其认为狭义上的权利客体是指支配权或利用权的标的,为第一顺位的权利客体;第二顺位的权利客体是指权利主体可以通过法律行为予以处分的标的(权利和法律关系)。[12]王泽鉴先生[13]和曾世雄先生[14]持类似观点。易继明教授也指出,一个权利可以成为另一个权利的客体,例如著作权除了有自己的客体——例如作品——之外,其本身还可以成为例如质权[15]的客体。[16]新军教授接着进行了更为细致的阐释。简言之,最下层的、第一层次的权利客体包括物质客体和观念客体,第二层次及以后的权利客体均为前一层次的权利。其中,第一层次权利客体与权利行使对象必然重合,但第二层次及以后的权利客体与权利行使对象不重合,因为他认为“权利的客体是权利设立的基础,权利的标的是权利行使的对象”,所谓权利的标的或者行使对象,是指例如在债权中,债权人有权请求的债务人的给付行为。[17]

不同范畴说在知识产权领域有不同的表现。一为“知识产权的对象就是‘知识’本身”,而“知识产权的客体是指基于对知识产权的对象的控制、利用和支配行为而产生的利益关系或社会关系”。[18]该说后又蜕变为行为说:“知识产权的客体是指在对象上所施加的、能够产生一定利益关系的行为。”[19]李杨也基于拉伦茨的客体顺位分析了知识产权的双重构造,认为知识产权“主要包括两大类权能作用层面上的客体:一类是静态的知识产权支配、使用客体,一类是动态流转性的知识产权处分客体。知识产权的支配、使用客体即信息,知识产权的处分客体是知识产权(利益)本身”。前者可以称为“对象”以示区分,但并非必要的。[20]

当然,在刑法学领域,还存在“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之区分。该区分不直接涉及权利客体或权利对象,但对不同范畴说产生了或明或暗的显著影响。

可以注意到,上面还提到了标的、目标、标的物。有人认为它们与客体、对象是同义的。[21]有的则认为其与客体不同而与对象同,但是客体或对象可能又具有不同的含义,例如认为标的是权利的行使对象。[22]鉴于这些词的使用并不主流,或者只是作为对主体或对象的解释,为求重点明确,本文不专门讨论这些词汇,而仅在必要时顺便提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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