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民事权利客体与对象之争的终结:一种新的分析方法讨论

民事权利客体与对象之争的终结:一种新的分析方法讨论

时间:2023-07-0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基于认识论对权利和法律进行分析,可知民事权利主体是权利人,权利客体是权利义务所指向的,或者说承载权利主体所关注之利益的对象。这种同一性存在于民事权利层次体系中的每一个层次。以上分析完全适用于知识产权和知识产权法。民事权利客体与对象之争至此终结。

民事权利客体与对象之争的终结:一种新的分析方法讨论

李春晖

摘 要:法学术语、概念应具有科学性、系统性,为此应使用分析法学、术语学等研究方法。按照术语或概念定名的基本原则,法学理论中术语的使用,应尽量尊重词汇的语言学原意,以及哲学概念的内涵。认识论上,客体是主体认识和实践的对象。在具体的主客体关系中,客体是对象在主体中的反映,但客体和对象最终指向同一的存在。法学中客体、对象的混乱状况部分因翻译造成。除此之外,更根本的原因在于一方面忽略了主体及客体/对象与主体形成关联的具体关系或曰语境/场景,另一方面试图脱离语言学语义和认识论范畴,将客体解释为单一的、抽象的概念,而将对象解释为实在的概念。基于认识论对权利和法律进行分析,可知民事权利主体是权利人,权利客体是权利义务所指向的,或者说承载权利主体所关注之利益的对象。对象与客体在认识论中的细微区别在法学中没有意义,因此是同一的。这种同一性存在于民事权利(及权利客体)层次体系中的每一个层次。第一层次的权利客体/对象是物(有体物或无体物),第二层次及以后各层次的权利客体/对象是前一层次的权利,可以视为“拟制物”。就法律而言,国家是集团主体,其通过法律要保护的客体/对象是法律关系即权利。以上分析完全适用于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法。民事权利客体与对象之争至此终结。

关键词:民事权利;知识产权;主体;客体;对象(www.daowen.com)

作者简介:李春晖(1973—),北京大学国际知识产权研究中心助理研究员,北京大学法学院在读博士生;主要研究方向:知识产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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