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负面典型:修正规则的优化

负面典型:修正规则的优化

时间:2023-07-0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2019年2月28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北京全景视觉公司(原告)诉成都日报社(被告)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的二审中,否认了《电子数据取证证书》的效力,全部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应该说该案从反面确认了原有的规则并提出了较为可行的方案。因此可以说该案不仅仅是个案,而且提炼的一般性规则促进了相关司法解释的出台。

负面典型:修正规则的优化

2019年2月28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北京全景视觉公司(原告)诉成都日报社(被告)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的二审中,否认了《电子数据取证证书》的效力,全部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北京全景视觉公司通过重庆易保全公司运营的“易保全”网对成都日报社的侵权图片进行了网络取证和存证,易保全公司向北京全景视觉公司出具了《电子数据取证证书》。法院认为:(1)涉案《电子数据保全证书》并非公证文书,其所记载的事实和文书,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9条所规定的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事实和文书;(2)本案中并无证据表明重庆易保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已经取得电子认证许可证书,则其所作出的认证证书也不能作为电子认证予以认定,但可作为第三方证明,按照电子数据的性质予以审查;(3)考虑电子数据易复制、易篡改的特性,电子数据证据的审查应当包括取证环境的清洁性、取证时间的客观性、取证过程的规范性、取证结果的真实性、完整性、副本与初始取证结果的一致性、能否与在案其他证据相互印证等内容。应该说该案从反面确认了原有的规则并提出了较为可行的方案。尽管该案作出裁判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尚未发布,但该案说理部分的内容与该司法解释的规则高度相同。因此可以说该案不仅仅是个案,而且提炼的一般性规则促进了相关司法解释的出台。(www.daowe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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