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块链在司法领域应用中存在的挑战,既有裁判者的审查证据顾虑,也有区块链技术应用中出现的自身问题。比如有关裁判者的顾虑,尽管近几年人民法院在面对区块链电子证据审查时已经摸索出一套对于区块链电子证据的审查模式,便是参照电子数据审查方式进行处理。但在针对在线审判、电子数据等方面的司法研讨中,不少法官提出:根据电子数据证据的审查标准对区块链电子证据进行审查的方式确实是最周密的方式,但有些证据并不是主要证据而且所涉案件标的额不大,在案件数量剧增的情况下,如果还要按照最周密但复杂的方式去审查对法官来说过于苛刻,影响到相关证据审查的时效性,以及对积压案件的处理速度,进而影响审判的效率。规则复杂性与案件审理便捷性之间的矛盾对区块链电子证据的推行也会产生相应障碍。并且层出不穷的区块链平台也是区块链在司法领域应用中面临的问题之一——我国新增区块链企业数量迎来高峰。随着区块链应用落地加快推进,“区块链+”业务已经成为互联网骨干企业进军区块链行业的发展重点,在金融业务之外,积极部署互联网、溯源、供应链和物流、数字资产、政务及公共服务、知识产权、法律、医疗等多领域的应用。在大大小小的区块链平台所生成的证据面前,对于区块链电子证据的采信除了涉及证据本身的“证据三性”审查,还存在与证据相关的区块链平台及平台主体资质问题。在实际的审判中也曾有过当事人存储的区块链电子证据所在平台已经注销、倒闭的情形,采信与否的判断对于裁判者来说也是一种挑战。
《征求意见稿》中第14条对区块链电子证据的效力作出了说明,同时第15条给出了对于区块链电子证据的审查方式。[7]这两个条文从区块链电子证据的效力及区块链电子证据的审查两个方向为裁判者审查区块链电子证据提供标准及审查思路。在上述的第15条中,我们可以看到,平台方和技术的合规性都是审查中需要关注的内容,上述条文同时也可以为区块链平台主体划定一条行为红线,净化目前区块链存证的行业市场。(www.daowe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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