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块链电子证据在审判案件中日渐增多,证据的审查问题是多数裁判者聚焦之处。在司法实践中,即便使用了这种存证方式,仍然需要在个案中对存证获得的数据证明力进行认定,尤其是在数据挂载到区块链之前,这个时间段内数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是区块链本身无法证明的,就好像公证处只能证明看到了什么数据,但没看到之前的数据证明不了。[4]对于区块链电子证据的审查,其实可将上链前数据和上链后数据的审查进行区分。在技术层面,区块链运用共识机制、多点分布的链式存储结构,并搭载时间戳等技术能够给予上链后的区块链电子证据在一定程度上存在自我校验的能力。尽管区块链的技术特性为上链后数据的审查提供了诸多助力,《征求意见稿》第14条也对上链后数据的效力审查问题进行了规定。[5]然而,在实务中较容易被裁判者忽略,也让区块链电子证据效用被质疑的更大问题存在于上链前数据的真实性审查中,三家互联网法院及部分地区的人民法院在面临区块链电子证据上链前数据真实性审查时,往往有两种做法:一是对上链前数据的审查较为忽视,着重于上链后数据审查,对上链前证据采取忽略的态度(尤其是自身节点所在平台上的材料);二是通过审查在上链之前利用区块链存证平台进行取证时的取证环境是否清洁来判断上链前数据的真实性,再结合存证平台主体资质综合考量(通常是非自身节点所在平台的材料)。
针对上链前数据的审查,目前《征求意见稿》第16条已经给出明确的处理方式。[6]对于可能发生的证据在上链前就已经存在不真实的情况,在这一条文中明确了处理方式,当事人可通过数据的具体来源、生成机制、存储过程等技术问题进行说明或通过公证、其他第三方的见证以及关联证据的印证来增强证据的真实性。可以体会到条文背后的目的是推定认可区块链存证证据的真实性,但针对有证据证明或合理理由说明上链前数据已经不具备真实性的情况仍须进行审查。这为司法区块链平台主体在调整平台主要发展方向及技术能力提升方面也提供了思路,如加强数据来源、证据生成机制、存储过程等平台产品应用功能,在链上节点引入公证、第三方见证,让区块链电子证据的证据效力得到进一步的增强。(www.daowe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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