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电子诉讼模式下的原件概念扩展方案

电子诉讼模式下的原件概念扩展方案

时间:2023-07-0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电子诉讼不仅重新塑造了当事人参与诉讼行为的方式,也不可避免地对相应规则产生了挑战和冲突,而在证据领域则体现为电子化证据同原件优先规则之间的冲突。[28]因此,民事诉讼法并未否认电子化证据的证据能力。对于电子化证据同原件优先规则之间的冲突协调,可通过司法解释对民事诉讼法第70条中的“原件”概念做扩大解释,通过“视同原件”的解释将电子化证据纳入原件范围内。

电子诉讼模式下的原件概念扩展方案

电子诉讼不仅重新塑造了当事人参与诉讼行为的方式,也不可避免地对相应规则产生了挑战和冲突,而在证据领域则体现为电子化证据同原件优先规则之间的冲突。面对此种冲突,应当从立法上赋予技术以法律上的合理性。[27]

无论是我国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原件优先规则,还是英美法上长久以来所确立的最佳证据规则,其规则本身都是为了确保证据本身的形式真实性。该规则得以确立的原因在于,原件同复制件之间极为细微的差别即可导致案件认定事实的差异,而原件所包含的细节、痕迹等特征更加不易被篡改和变更。然而,原件优先规则所关注的真实性仅是证据的形式真实性,在证据并非原件的情况下亦不因此而当然否定其证据能力。原件优先规则所要求的是一方当事人提出可以利用的最佳的证据规则,其是一项包容性规则,亦即“如果你没有更好的,则在其具有可采性的前提下,你手里所掌握的证据就是可以接纳的”。[28](www.daowen.com)

因此,民事诉讼法并未否认电子化证据的证据能力。在电子诉讼模式下,为了高效、便捷的解决纠纷,亦应当肯认电子化证据的证据效力,准许电子化证据作为证据使用。当然,此处准许电子化证据作为证据使用,其前提在于该电子化证据经核对同原实物证据相一致。对于电子化证据同原件优先规则之间的冲突协调,可通过司法解释对民事诉讼法第70条中的“原件”概念做扩大解释,通过“视同原件”的解释将电子化证据纳入原件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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