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电子诉讼将诉讼行为以电子化的方式呈现出来,在深刻地改变了传统诉讼行为方式的同时,也对传统证据规则形成了挑战,导致电子诉讼实践同传统证据规则之间发生冲突。具体到电子化证据真实性审查问题上。电子化证据同传统诉讼模式下的实物证据之间存在紧密联系,电子化证据是借助信息通信技术对传统实物证据的另一种形式的展示和表现。而对于“原件”规则的孜孜追求,则使得电子化证据看起来同传统证据规则显得格格不入。
电子诉讼并非简单的互联网技术同诉讼的简单相加,而是互联网同诉讼制度的深度融合,并借助互联网等信息通讯技术来实现与传统线下庭审模式相等价值的功能。诉讼是一个信息传递和交流的过程,表示信息的符号和承载符号的载体的物理介质的变化,必然相应地改变诉讼行为与审判行为的方式,[21]以及基于该诉讼行为产生的相应规则。电子诉讼将诉讼行为以电子化的方式呈现出来,在深刻地改变了传统诉讼行为方式的同时,也对传统证据规则形成了挑战,导致电子诉讼实践同传统证据规则之间发生冲突。此种冲突发生的原因在于,传统证据规则及诉讼程序是建立在法官同当事人共同线下亲历庭审和诉讼资料书面提供、存档的基础之上,而电子诉讼则是强调在互联网技术辅助下诉讼行为的虚拟形态,在物理上隔绝了法官同当事人之间的直接接触,二者诉讼行为所依赖的信息载体不同。
具体到电子化证据真实性审查问题上。电子化证据同传统诉讼模式下的实物证据之间存在紧密联系,电子化证据是借助信息通信技术对传统实物证据的另一种形式的展示和表现。之所以产生真实性问题的质疑,其原因在于对证据的电子化转换、传递和保存在现今诉讼规则方面并无有效的应对策略和行为规范。而对于“原件”规则的孜孜追求,则使得电子化证据看起来同传统证据规则显得格格不入。(www.daowe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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