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电子诉讼是智慧法院建设中的重要一环,其最终目标是达成线上线下打通、内网外网互动的诉讼模式,建立起支持全业务流程的互联网诉讼平台。然而实践当中,与之相配套的电子化转换平台却从未能真正建立起来。最高人民法院指导建立的电子证据交换平台集中在互联网法院电子证据的真实性审查上,通过运用区块链技术进行存、取证来保证所取得电子证据的真实性。表3电子化转换方式
电子诉讼是智慧法院建设中的重要一环,其最终目标是达成线上线下打通、内网外网互动的诉讼模式,建立起支持全业务流程的互联网诉讼平台。[19]而通过技术平台对线下实物证据进行电子化处理,将其转化为可供线上诉讼送达、质证的电子化证据,即是打通线上和线下之间的关键通道。
然而实践当中,与之相配套的电子化转换平台却从未能真正建立起来。从表3对最高人民法院和部分地方人民法院指定的相关规范文件的梳理中可以看出:
首先,该些规范文件均未提及有具备公信力和技术条件的电子化转换平台的建设,证据的电子化转换均是由当事人自行开展,转换过程中所形成的电子化证据存在被伪造、变造的可能,证据真实性上难以获得相应公信力认可;其次,这些规范文件中均未涉及电子化转换的具体方式、操作规范和标准要求,对电子化证据的真实性缺乏统一的识别标准和鉴证规则;最后,现有电子诉讼平台建设难以涵盖和解决真实性审查困境。最高人民法院指导建立的电子证据交换平台集中在互联网法院电子证据的真实性审查上,通过运用区块链技术进行存、取证来保证所取得电子证据的真实性。然而,互联网法院所审理的主要系基于互联网而发生的纠纷,证据也主要为形成和储存于互联网中的电子证据,[20]但对于传统实物证据通过转换而形成的电子化证据,则并无相关平台可对其真实性予以保障,从而导致电子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仍须提供原件供法院及当事人予以核对审查。(www.daowen.com)
表3 电子化转换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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