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证据效力认定与原件优先规则的冲突及优化方法

证据效力认定与原件优先规则的冲突及优化方法

时间:2023-07-0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我国相应法律虽未明确规定最佳证据规则,但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新民事诉讼证据规定亦明确规定了原件、原物优先规则。对于电子化证据的证据效力,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并未规定,但在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相关通知及地方法院制定的操作规范中则有零散规定,通过表2的梳理可以从中略作窥探。因此,实践中对于电子化证据的证据效力认定,同现行民事诉讼法证据规则之间存在冲突。

证据效力认定与原件优先规则的冲突及优化方法

电子化证据的证据性质直接影响到其证据效力的认定,理论界大多数观点将电子化证据界定为传来证据,[14]亦即该电子化证据并非来自于案件事实或原始出处,而是通过翻拍、扫描等中间环节所形成的证据。例如,一份传统的纸质通过扫描方式将其录入计算机设备中作为电子数据存储,但此时的电子数据仅为纸质合同的存储方式而已,在该份纸质合同作为书证时,该电子化后所形成的存储件仅为该书证的一种复制件。基于此项性质,在适用电子化证据作为定案依据时,必然需要考虑该电子化证据同证据原件之间的关系,亦即电子化证据的证据效力问题。

关于原件同复制件之间的证据效力关系,英美法系所确立的系最佳证据规则,要求必须提供该书面证据的原件方能证明该书面证言的真实性,仅当证据原件被证明确已灭失时方能提供复件。[15]大陆法系国家则是从审查书证的真实性角度出发要求当事人提供原件。我国相应法律虽未明确规定最佳证据规则,但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新民事诉讼证据规定亦明确规定了原件、原物优先规则(为便于论述以下简称原件优先规则)。[16]原件优先规则所解决的是法官对证据形式上证据力问题,即保证证据系真实而非被伪造。[17]非证据原件虽然并不当然不具有证明力,但因为无法与原件核实,因此其实质证明力依然受到影响。

对于电子化证据的证据效力,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并未规定,但在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相关通知及地方法院制定的操作规范中则有零散规定,通过表2的梳理可以从中略作窥探。(www.daowen.com)

表2 电子化证据同证据原件关系

从表2中所梳理的相关规定内容可以看出,虽然对电子化证据的证据效力问题在表述上并不统一,但可以得出结论大部分规范均认可电子化证据的效力,在当事人未提出异议的情况下认可电子化证据可取代原件并为定案依据。作此安排的原因在于,电子化证据的提供目的在于提高电子诉讼的便利性,若提交电子化证据的同时仍须提供原件,则电子诉讼的便利性就毫无意义。[18]然而,结合我国民事诉讼法及证据规定可知,对于证据应当以提供原件为原则,仅有在当事人出示原件确有困难、原件已经不存在情形下才得以例外。因此,实践中对于电子化证据的证据效力认定,同现行民事诉讼法证据规则之间存在冲突。两者之间如何弥合,仍是电子诉讼中必须面对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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